本網淮安訊:淮安市淮海東路34號地段(原市花鳥市場)的土地使用權人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交通公司)于20014月將該塊場地出租給李某等使用,租賃合同至20033月期滿,此后雙方未再續約,但李某一直占用該場地繼續經營。20041028,交通公司書面告知李某解除租賃關系,并要求李某遷出,李某未予理睬。

200611月交通公司訴至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請求排除妨礙。訴訟中,李某得知交通公司準備將該塊場地出讓作商品房開發。李某認為發財的機會來了,便以名貴花木搬遷將造成損失為由,要求交通公司賠償其102814000元損失費,否則拒絕搬遷。李某還多次纏訟、上訪,欲以造成社會影響,給法院施加壓力。清河法院在審理中經調解不成,判決李某10日內搬遷。

因李某未能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搬遷義務,20078月,交通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清河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院長、局長親自過問此案,承辦人也制訂了詳細的執行預案。在請示區、市領導后,于2008321組織強大警力,在公安、城管等部門的配合下,將李某占用場地內的花木、盆景、假山石等物全部搬運至臨時地點存放并告知李某按規定時間接收。從而使這一歷時近兩年的民事糾紛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李某的億元發財夢也就此破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