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心生怨氣的小萍采取打開煤氣瓶自殺的極端方式。小萍的女兒佳佳呼救鄰居李玲、張強夫婦救人。李玲、張強二話不說,破門而入,由于煤氣爆燃,導致李玲、張強燒傷,小萍搶救無效死亡。市勞動局在張強的申請下認定李玲、張強視同工傷,隨后李玲的所屬單位不服,向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李玲的用人單位無錫某電子公司訴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搶險救災中受到傷害,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是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李玲受傷是因為小萍與丈夫吵架,打開煤氣閥尋短見,屬于小萍的個人行為造成的,因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責任人承擔,且李玲救助不當誤開了煤氣灶的開關也有一定的責任。李玲租住的宿舍是由個人承租的,并非電子公司安排職工居住的公共場所,其受到傷害時不是在工作場所。

市勞動局辯稱,在李玲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中提供的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錢橋派出所出具的《關于李玲、張強夫婦燒傷的經過說明》,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政府、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關于張強夫婦見義勇為行為認定的報告》,無錫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關于給李玲、張強頒發獎金的決定》都清楚證明李玲、張強的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其行為無疑是維護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無排他性,沒有理由要求僅在單位內部發生的事情為公共利益,他人個人行為造成災難影響的也是公共利益。小萍打開煤氣自殺,致使室外走廊內到處彌漫著刺鼻的煤氣味,公共利益處于危險之中。李玲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的規定。電子公司提出李玲受傷不是在工作場所,因此不能視同工傷的理由,因《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視同工傷的情形并沒有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條件的限制,故電子公司的理由于法無據。

法院審理后,本著一步到位解決糾紛的原則組織雙方反復調解,防止訴訟周期的過分延長及費用的缺口對李玲、張強醫療的延誤。李玲傷勢非常嚴重,診斷為60%全身火焰燒傷。法院在組織調解工作時,從責任、證據、損失、當事人心理等多個環節入手,引導電子公司消除不滿情緒,避免訟累,爭取案結事了。最終,電子公司愿意賠償李玲、張強夫婦各項費用總計35萬元。(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