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李某不聽醫院勸告,拒不同意住院,延誤了治療的最佳時機,造成醫療費額外支出近4000元。李某以醫院誤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9998元。20071224,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該醫院按35%比例賠償李某各項損失2042.91元。

2007819,李某在民房建筑活動中從房屋上摔下,造成全身多處受傷,其中,左手腕、胸部疼痛,當即被工友送往耿集醫院檢查治療。耿集醫院及時為其進行了檢查,經X線攝片未發現左手腕骨骼異常,胸部經彩超檢查亦未發現明現異常,診斷為全身多處復合性外傷,建議住院進一步檢查治療,遭到李某及其家人拒絕,李某之子在門診病歷上簽字認可拒絕住院。當天夜,李某左手腕腫脹明顯加劇,李某即在村衛生室用藥治療,約一個星期,沒有好轉。李某認為左手腕已經耿集醫院X線攝片檢查沒有傷到骨頭即放棄了進一步檢查和治療。一個月后,李某仍感左手腕腫脹疼痛,即到礦二院檢查治療,經CR檢查,被診斷為左手月骨掌側脫位,住院手術治療。在礦二院住院11天,支付醫療費3618.88元。李某認為由于耿集醫院的錯誤診斷,造成延誤了治療時機,致使其額外支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耿集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9998元。

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認為:門診治療即意味著初步診斷、初步治療,當患者感覺有其它病變癥狀或加重癥狀的時候即使不愿意住院亦應該再次到門診進行診斷和治療或向上一級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本案中,原告回家的當天晚上即發現左手腕腫脹加劇,在村衛生室治療約一星期時間仍未感到好轉,應該引起原告的高度警覺,立即到上級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但原告沒有這樣做,而是以耿集醫院初診為左手腕骨骼無病變為理由放棄了檢查和治療,而疏忽了耿集醫院要求住院觀察的醫囑,存在著明顯的過錯,顯然,原告延誤了正確診斷和治療的最佳時機主要是其自己方面的原因所造成,損失應主要由自己承擔。本案中,存在糾紛的根源還在于原告對被告醫院不夠信任,當醫生要求原告住院觀察的時候,原告及其家人存在抵觸情緒,認為醫院要求住院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不是為了原告的身體健康著想。在這種背景下,醫院對患者就有了相對一般病人更加謹慎的注意義務,耐心告訴患者應當注意的事項,使患者了解到可能發生的后果,而不是僅僅要求患者在病歷上簽字,以減輕醫院的責任。比如,本案中,患者不同意住院,醫生在為患者解釋和告知后明確告訴患者,發現意外隨時門診或三日內復查等內容,并將告知內容記入門診病歷,這樣,患者就會從不信任轉為信任,即便仍不信任也會引起患者的警覺,本案原告的延誤治療在更大程度上就可能避免。所以,耿集醫院在為原告門診診斷的過程中,對原告的告知釋明義務還沒有完全盡到,與公眾和醫療職業規范對醫院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即原告的延誤治療與耿集醫院的門診診療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是原告延誤正確診斷和治療的潛在因素,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按35%比例賠償較為妥當,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