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釋明未盡職 造成后果應賠償
作者:王道強 發布時間:2007-12-25 瀏覽次數:1414
本網徐州訊:李某不聽醫院勸告,拒不同意住院,延誤了治療的最佳時機,造成醫療費額外支出近4000元。李某以醫院誤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9998元。
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認為:門診治療即意味著初步診斷、初步治療,當患者感覺有其它病變癥狀或加重癥狀的時候即使不愿意住院亦應該再次到門診進行診斷和治療或向上一級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本案中,原告回家的當天晚上即發現左手腕腫脹加劇,在村衛生室治療約一星期時間仍未感到好轉,應該引起原告的高度警覺,立即到上級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但原告沒有這樣做,而是以耿集醫院初診為左手腕骨骼無病變為理由放棄了檢查和治療,而疏忽了耿集醫院要求住院觀察的醫囑,存在著明顯的過錯,顯然,原告延誤了正確診斷和治療的最佳時機主要是其自己方面的原因所造成,損失應主要由自己承擔。本案中,存在糾紛的根源還在于原告對被告醫院不夠信任,當醫生要求原告住院觀察的時候,原告及其家人存在抵觸情緒,認為醫院要求住院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不是為了原告的身體健康著想。在這種背景下,醫院對患者就有了相對一般病人更加謹慎的注意義務,耐心告訴患者應當注意的事項,使患者了解到可能發生的后果,而不是僅僅要求患者在病歷上簽字,以減輕醫院的責任。比如,本案中,患者不同意住院,醫生在為患者解釋和告知后明確告訴患者,發現意外隨時門診或三日內復查等內容,并將告知內容記入門診病歷,這樣,患者就會從不信任轉為信任,即便仍不信任也會引起患者的警覺,本案原告的延誤治療在更大程度上就可能避免。所以,耿集醫院在為原告門診診斷的過程中,對原告的告知釋明義務還沒有完全盡到,與公眾和醫療職業規范對醫院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即原告的延誤治療與耿集醫院的門診診療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是原告延誤正確診斷和治療的潛在因素,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按35%比例賠償較為妥當,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