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社會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評價,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執行難無疑位居法院首位。隨著嚴打工作的進一步深入,法院累積的未執結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數量越來越多,這對原本已是不堪重負的法院來說,可謂是雪上加霜。多數受害人經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得不到完全實現,受害人為此怨聲載道。由此引發的上訪、信訪問題,已嚴重影響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和和諧社會建設,應引起高度重視。

要扭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局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作好工作:

1、彌補法律漏洞,切實保護被害人賠償請求權的實現。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案件交付審判時提出,而此時距被害人受害時已有一段時間,在此期間被告人及其家屬若想逃避被害人的賠償,完全有時間轉移屬被告人所有的財產,建議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對被告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賦予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加害的事實已經發生,可能對受害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有關辦案機關,在刑事偵查期間即應對加害人的財產進行有效控制,提前介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登記等控制措施,防止加害人在被害人沒有得到賠償前轉移財產。同時,建立賠償減輕、從輕規則。建議法律、法規對主動履行賠償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作出適當的減輕、從輕處罰等規定和具體標準。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中,被告人能積極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或者主動賠償的,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上應作出適當的減輕、從輕處罰。在服刑中履行了賠償義務的,應作為裁減刑的條件予以考慮。

 2、加大調解的力度,使賠償主體多元化。審理、執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時積極進行調解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隔閡,促使被告人及家屬自覺履行義務,在審判環節,就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審判人員握有主動權、占有先機,此時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調解意愿也相對較強,在此情況下,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原則下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庭履行,這種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由于被執行人的財產由其家屬實際保管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多做其家屬的思想疏導工作,以情入法,注重調解方法,用耐心和真情來打動、感化被告人家屬,說服、疏導被害人,切實把調解工作做實、做細、做透,力圖以民事上的賠償兌現來消解雙方冤仇,敦促加害人及其家屬自愿履行賠償義務。

3、充分行使釋明權,提高當事人的風險意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能確認的賠償數額,是根據被害人實際造成的損失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的賠償來定的,而不是根據被告人有無實際賠償能力而作出的決定,因而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賠償決定,執行中不可避免會遇有風險,這種風險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請執行人承擔是無可非議的,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能正確對待,被害人認為,既然法院判決了刑附民案件民事賠償的數額,就是法院認為被告人有這樣的賠償能力,法院就必須執行到位,而不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很多被害人認為被告人家屬有賠償能力,就應該為其賠償。這樣的想法恰恰與現行的法律相違背。由于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從感情上難以接受法院執行不到或執行不能的結果,情緒激動,工作難做,但法院還是應耐心作好解釋工作,避免被害人將執行不能的矛盾轉嫁到法院。積極發揮被害人的主動性,讓其向法院舉證被告人的財產和財產線索,積極配合法院執行,被害人有責任和義務向法院舉證被告人的財產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為法院的執行創造有利的條件。不能舉證的,暫時無法執行的,可以采取多種方法,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的進行;對罪犯已被執行死刑,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應裁定終結執行。

被害人在遭受不幸后,除了要求嚴懲犯罪行為人外,更希望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民事賠償部分的執行難度很大,被害人幾乎無法從被告人處得到實際物質撫慰,法院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無法得到充分的兌現,被害人只能陷入“無期的等待”,這無異于畫餅充饑。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難問題就顯得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