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一個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是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筆者認為,人民法院要立足審判,積極參與平安創建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延伸辦案的社會效果,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堅持嚴打方針,從重從快懲處各種犯罪活動。要突出重點,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以及殺人、搶劫、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和多發性的侵財犯罪,維護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使人民安居樂業,全身心投入經濟社會建設。

二是強化調解工作,努力實現案結事了。貫徹“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原則,妥善處理各種民商案件以及行政爭議案件,廣泛開展訴調對接活動,借助人民調解、工會、婦聯等組織建立社會化解紛機制,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三是加強法院宣傳,大力營造法治氛圍。各級法院應充分利用案件資源,借助報刊、廣播、電視及網絡,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弘揚法治,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要積極參與法治宣傳日、送法下鄉、為在校學生上法制課等活動,增強全體公民的法治觀念。

四是加強調查研究,形成審判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廣大法官要通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加強調查研究,善于分析思考,從中找出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管理以及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提出針對性的對策、建議等,為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