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年齡日趨低齡化是當前社會中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未成年人犯罪增多,且多集中在盜竊、搶劫、聚眾斗毆及尋釁滋事等犯罪上,其中需科以罰金刑的盜竊、搶劫犯罪占有很大的比例。各國對未成年犯罪適用罰金刑的情況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對未成年犯罪普遍適用,有的國家則是有限制的適用。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刑違背了罪責自負的原則、更容易造成空判、與我國一貫堅持的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以及“區別對待”的原則和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相適應,并且有可能使人產生以錢贖罪、以刑代罰的錯覺,所以不應當適用罰金刑。具體而言:

(1)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刑違背了罪責自負的原則。

罰金刑不像自由刑那樣直接指向行為人的人格,而是指向存在于人身之外,與人格無關的財產,因此,罰金刑其刑罰的效果很難集中在受刑者本人。尤其對于未成年犯罪人來說,由于未成年人一般沒有經濟來源,故罰金刑很難得到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解釋,但是對于沒有收入的未成年犯罪人來說,其罰金的來源只能有一種方式:即由其親屬支付相應的罰金,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罰金處罰變成了對其親屬的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而被單處罰金的未成年人來說,實際上受處罰的是其親屬而不是未成年人,勢必將法律制裁轉移到無辜者的身上,使有罪的人得不到追究,使無罪的人承擔罪責。

(2)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刑更容易造成空判。

筆者認為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罰金刑更易形成空判。形成空判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此類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水平較低,多是屬于當地低保戶,有的甚至更差一些。但即使基于這樣家庭狀況,因法律規定必處,因此,明知判處罰金也根本不能執行到位,也必須判處。這樣不僅“依法”加大了空判率,而且直接影響到判決的嚴肅性。二是有相當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屬于異地作案,他們沒有固定的居所,四處游蕩,有的甚至依靠盜竊、搶奪和搶劫等違法行為而生活,對這部分的未成年犯罪人判處的罰金,同樣根本無法執行。

(3)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罰金刑與我們一貫堅持的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以及“區別對待”的原則和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相適應。

未成年人,由于其對社會認知能力上的不足,他們實施違法行為時往往只是基于一時的沖動,主觀惡性較小。因此,在未成年人違法時,我們要做的更多的應該是感化教育,而不是懲罰;要始終堅持把“挽救”作為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出發點,對未成年犯實行特殊的保護原則,充分發揮刑罰的換救功能,而不應以判處罰金刑為處罰目的,才能使未成年人真正意識到只要其認罪服法、認真改造就會有光明的前途。

(4)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刑,有可能使人產生以錢贖罪、以刑代罰的錯覺,損害刑罰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未成年人正處于價值觀的形成時期,也是刑事觀念和刑罰觀念的初步生成時期,如果對沒有經濟收入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強化適用罰金刑,極有可能在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心靈中產生以錢贖罪、以錢贖刑的錯誤印象,讓他們自認為只要父母為他們繳納罰金,他們就又獲自由,不能讓他們真正感覺到刑罰的作用,影響其正常的刑罰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