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信用合作社涉執案件存在的問題
作者:仲為軍 尤飛 發布時間:2007-12-07 瀏覽次數:1328
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案件,在農村基層法院所受理的金融類執行案件中占有較大比例,據某縣法院不完全統計,自2006年以來,該院共受理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案件274件,申請執行標的達21888812.72元,已執結199件,執結標的14513296.68元,未結75件,未結標的7375516.04元。 通過執行人員的不懈,切實有效地維護了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信貸資金的良性循環,維護了廣大農村的金融穩定。
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案件,按照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的機關不同,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此類案件由于義務人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了答辯、抗辯等訴訟權利,對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大多能夠心服口服地配合法院執行,執結率相對較高;另一類是由公證機關作出的公證債權文書,此類執行依據由于費用低廉,操作簡便,加之公證機關個別公證員審查不嚴,未嚴格按照《公證程序規則》操作,給極個別信貸人員違規放貸造成可乘之機,因而深受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歡迎,此類執行依據在農村信用合作社涉執案件中占有較大比例,但是義務人在執行過程中往往以信貸經辦人員存在對其實施欺騙行為為由,抵觸情緒較大,有些案件甚至久執不結,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阻力。
結合近兩年的執行實踐,筆者認為當前農村信用合作社涉執案件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于貸款人、保證人的身份審查不嚴,甚至個別貸款人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騙取貸款。
二、貸款人與保證人的身份互換,分別作為貸款人、保證人,連續貸款。如該院受理的某信用分社申請執行的6件案件中,5名被執行人通過不同的名字排列組合,在貸款人與保證人之間角色互換,連續貸款,涉案標的達655639.5元,遠遠超過上述5人的實際償付能力。
三、貸款到期后,隨意換據,貸款人由甲換成甲之妻或者乙,保證人由原據上的3人換成上述3人中的2人或1人,且暗箱操作,引起作為被執行人的保證人對信用社有抵觸情緒,甚至抗拒法院執行。
四、違規放貸,甚至讓非信用社人員拿著借據分別騙取保證人簽字,導致幾個保證人之間互不相識,且均不認識貸款人,直至接到法院傳票,才大吃一驚,如夢初醒。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貸款人、保證人才第一次見面,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抵觸情緒可想而知。
五、信用社向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模糊不清,甚至連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編號也看不清,客觀上存在偽造貸款人姓名的嫌疑。信貸經辦人員涉嫌構成職務犯罪。
六、在承擔連帶責任的數個被執行人之間,個別信貸員在向法院申請執行前,往往動員其中的一兩個人先償付部分,擅自允諾今后不再對其申請執行,一旦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先前還款的被執行人往往與信貸員一道到法院,要求對其暫緩執行,甚至不予執行,而其他被執行人(大多履行能力較差)則以無償付能力為由,拒不履行義務,從而導致案件久執不結。
七、在配合法院執行方面,主要表現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積極性不高,只要現金,不要實物,從而坐失實現債權的有利時機。個別信貸員因工作調整,甚至不認識貸款人,導致法院執行工作被動,進展緩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