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馬南和曹恒山,一個來自青海,一個來自江蘇阜寧。他們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販毒而走到了一起。馬南曾經因違法犯罪多次被施予強制措施;曹恒山也曾有過吸毒的前科。為了販賣毒品,馬南于20075月,從上海購買了“冰毒”帶至江蘇海門市。并指使曹恒山購買了小塑料袋,由他們兩人共同將“冰毒”按每包0 .7分袋包裝。由曹恒山藏匿,而后進行販賣,根據馬南的許可和吩咐,曹恒山向圈內熟人販賣“冰毒”。

20075月間,被告人馬南在海門鎮獅山賓館賣給他人“冰毒”3包計2.1,得款人民幣1000元;在海門鎮獅山橋處賣給他人“冰毒”2包計1.4,得款人民幣800元。20075月至6月間,曹恒山在海門鎮獅山橋處兩次出賣“冰毒”5包計3.5,得款人民幣1000元,美元100元。贓款均交與被告人馬南。

2007615,海門市警方從被告人馬南的住處查獲其持有的、由被告人曹恒山藏匿的“冰毒” 14包計10.92007622,曹恒山因毆打他人被海門市公安局傳喚訊問,經教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其同案犯販賣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實。

歸案后,馬南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承認了上述犯罪事實。但在法院審判階段卻突然翻供,只承認自己單獨販賣冰毒的事實,失口否認和曹恒山共同犯罪的事實。

海門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南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中供述:曹恒山是跟在其后面做事的,他跟曹恒山說過:貨只能賣給圈子里熟悉的、認識的人,生人不能賣的,價錢1袋在300-400元左右。曹恒山兩次販毒后將所得的美元100元和人民幣1000元都交給了他。而這些供述的內容和曹恒山的供述彼此之間互相印證。馬南庭前供述穩定,其當庭翻供無正當理由。法院認為,由此可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馬南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遂于1115作出一審判決:

一、馬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曹恒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