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磚廠租用村民的承包地曬磚,因改變了集體土地的農業用途,租地協議被法院判決確認無效。1130,邳州法院審結了這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

1992年被告陸某在邳州市車夫山鎮瑤上村開辦紅磚廠,同年512日、16日原告張某與被告陸某簽訂租地協議書,約定原告將其家庭承包的旱地2畝出租給被告陸小平辦磚廠曬磚,租金為每畝每年250元,每年的租金在每年年底前由被告給付原告。協議簽訂后,被告用水泥磚在旱地里修筑土埂,放置燒制前的半成品磚。1992年至2006年原、被告雙方都按協議履行了義務。

今年923日,原告請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租地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原、被告簽訂的租地協議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租地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