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當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張峰 發布時間:2007-11-29 瀏覽次數:1553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趨成熟,伴隨著社會經濟、法制建設和民主政治的進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斷拓寬,行政審判的保護與監督職能得到越來越充分的體現。但是,當前的行政訴訟還面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當事人訴訟意識不強
眾所周知,由于我國歷史上司法從屬于行政,“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和當前人們的法律意識還不高等原因,致使人們對行政訴訟的熱情偏低,不同程度存在著“民不和官斗”、“屈死不告官”等觀念。總認為“官官相護”,大凡與“官府”或“長官”打官司,兇多吉少,弄不好惹得一身“騷”,視“民告官”為畏途,對行政機關在執法時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愿意或者不敢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有的當事人在自己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損害后,覺得自己勢單力薄,對行政訴訟顧慮重重,還怕勝訴后行政機關日后報復;有的當事人不知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本質是著力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裁違法的行政行為,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促使其履行相應的義務,不了解法律對行政訴訟的時效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訴訟,而失去啟動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機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
2、行政機關的息訟措施花樣繁多,層出不窮
某些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行政訴訟各個環節上大量采取息訟措施:(1)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前,一般對可能起訴的相對人做壓制性的預防工作,或以加重處罰相威脅,或以減輕、降格處理為誘惑,或者對不能適用行政調解的偏偏達成所謂的“君子協議”,個別人甚至為了達到息訟目的不惜犧牲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放棄重大原則,許多相對人主動偃旗息鼓。(2)大量做出口頭裁決,裁決時故意不向相對人交待訴權和告知申請復議起訴的期限,有些相對人因不懂法而錯過起訴期限。或對 不能適用當場處罰的偏偏當場處罰,處罰后又不開具正式收據,讓相對人苦無證據不能起訴。(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后,對當事人不服,執意要尋找法律幫助的,一是故意搪塞、無故拖延,力求使當事人知難而退;二是復議時搞變相調解,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稍加改動,做些讓步,使相對人基本滿意,皆大歡喜。(4)即使息訴失敗,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行政機關想方設法促成相對人撤訴。如主動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或搬出領導干預具體行政事務,強制息訟。
3、獨立行使審判權難以全面實現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法院的神圣職責和權利,是訴訟制度中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精神在行政訴訟中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一方總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同為國家機關,但行政機關在事實上擁有許多可能影響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手段,而表現為行政機關優于司法權。由于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紛爭,一旦發生訴訟紛爭,行政機關會通過各種方式向主持審判的人民法院施加壓力,且這種壓力又與一定的物質利益聯系在一起。因此,行政訴訟中外來干涉的廣泛、嚴重和復雜程度遠遠超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在我國現行的法院管理體制下,人民法院的很多實際問題有求于行政機關,在行政審判中也就無法擺脫龐大的社會關系網,無法與掌握各種資源支配權的行政機關相抗衡,對公正裁判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行政機關搬動上級領導出面進行行政干預,有的以社會治安不好,依法行政難為由硬要求法院判其勝訴,否則以辭職相威脅,有的領導公開支持行政機 關不到庭、不應訴、不答辯,以行政職權進行對抗。法院因現行體制的約束,在人、財、物等方面受制于同級人民政府,獨立行使審判權表現在行政審判中很難。
針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
1、加強法制宣傳,做好司法延伸,擴大行政訴訟收案范圍
首先,要抓住一切有利時機廣泛開展行政訴訟法制宣傳,讓更多的公民學會用行政訴訟法這一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其次,要重視向行政機關領導的宣傳, 使行政機關領導了解行政審判工作在服務大局、促進依法治國方略實施方面的特殊作用,重視和支持行政訴訟工作;第三,要注意與行政機關聯系,了解執法情況,熟悉行政管理事項和行政管理動態,對行政機關執法不規范或違法的現象,及時提出建議,促使依法行政。為擴大行政訴訟的收案范圍,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首先法院要加大行政審判權的介入深度,立足行政訴訟法的宗旨,正確理解立案條件,大膽受理邊緣案件;其次法院要充分利用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擴大社會影響,增大行政審判的透明度,做到審理一案,影響一片,求得更大更好的社會效果;第三,對不服部分非行政機關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 第四,對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顯失公正的,應及時予以糾正,以維護社會的正義。
2、改革現行管理體制、經費體制,從制度上保證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法院要真正做到獨立從事審判活動,不受有關行政機關的干預和影響,首先應在機構設置上與行政機關保持分立,即建立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的保障救濟機制;其次法院在處理司法行政事務方面應保持相對的獨立自主性。建立起法官獨立機制和實行司法經費獨立,將會擺脫司法屈從于行政機關或其他社會干預,從而將這些外來干預對審判工作的影響降至可能最低限度,從物質上來避免司法權力“地方化”,法院“部門化”。
3、強化對行政機關妨礙行政訴訟行為的監督機制
對行政訴訟的態度如何,既是政治水平的表現,也是法制觀念的體現。黨委、人大等領導和權力機關可以就行政訴訟的執法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于嚴重干擾行政訴訟的要依法處理,公諸與眾,以實際行動為法院行政審判鼓勁、撐腰,不能讓有法不依者有恃無恐;對于嚴肅執法的要大力宣傳和支持,并以此作為晉升的重要條件。行政訴訟的特殊性還要求人大同時很抓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中的各個環節,及時發現違法并糾正,有效地遏制非法的息訟行為。檢察院要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從 違法犯罪方面加以監督和查處。在行政機關內部,上級應加強對下級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同時發揮內部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加強隊伍建設,加大監督力度。
總之,行政訴訟是一項法律、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的發展進程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狀態的形成進度、政治文明的建設速度以及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要改變行政訴訟現狀就要立足于行政審判實際,著力改善內外環境,才能使行政審判工作有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