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量刑前是否要參考調查報告
作者:鄭瑋 發布時間:2007-11-27 瀏覽次數:1335
某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在一審庭審時,被告人單位領導來到法庭,宣讀了一份“調查報告”,證明了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并作為法官量刑參考依據。
對此引來較多反對的聲音,認為:道德調查作為量刑參考會有損法治精神,違背正義理念,是對司法公正的戕害,對道德參考量刑需要持謹慎態度……總而言之,反對的人大多認為將道德作為量刑的標準之一,有損法治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其實,調查報告在西方國家早已有之。現代量刑前報告制度始于美國,1878年麻省頒布了美國第一部緩刑法,到1925年美國聯邦緩刑法出臺之日,美國大多數州已經頒布了緩刑法。到上世紀30年代,當年的緩刑調查演變成了為整個量刑提供“量刑前調查報告”。
在我國有關法律中雖然沒有直接的“量刑前調查報告”的規定,但量刑前參考被告人一貫表現,這是早已寫進刑法條例的,是量刑酌定情節原則。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做法符合我國刑法的精神。在我國《刑法》中,大部分采用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也就是說,有一個確定的量刑范圍和幅度,允許法官在這個范圍內自由裁量。而且量刑時調查報告也可以作為對被告人主觀意識的參考,因此對調查報告的指責缺少足夠的依據,將“道德調查納入量刑參考”,并無不妥之處。
在我國實行的、有著各種名稱的“量刑前調查報告”, 早在去年8月,四川省就首次在刑事案件庭審中引進“人格調查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和四川的“調查報告”都以未成年犯罪為調查對象,而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也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量刑時參考調查報告既具有科學的理論基礎,也符合國際規則和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各地法院委托社會組織、人民團體、司法所等單位進行調查的做法,各方對量刑參考調查報告之所以提出置疑,大多是擔心法院委托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司法所等機構所進行的調查存在片面性,缺乏調查的法定權力和結果的權威性。對于參考量刑的調查報告,需要的是我國司法機構給出一個統一、科學的調查標準,才能更好地實踐法治精神,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而且在如何保證調查內容的科學方面,加大對調查的過程受到金錢和權力的干擾等的預防,將量刑前的調查報告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