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被“掉包”引發儲蓄存款糾紛
作者:沙莉 錢榮根 發布時間:2007-10-26 瀏覽次數:1297
本網無錫訊:銀行存款時,錢卻存進了被他人“掉包”的假存折!10月25日,無錫南長法院通過電視直播庭審了該起因儲蓄存款引起的合同糾紛,并當庭判決撤銷丁某與銀行儲蓄存款關系,銀行返還丁某人民幣8萬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丁某負擔。
家住無錫錫山區的丁某經營汽車電瓶生意。去年8月1 8日上午,丁某在無錫一銀行朝陽分理處向活期一本通存折存入人民幣8萬元。交易結束后,丁某提出要求修改存折密碼,銀行工作人員核對丁某的身份證時發現除了姓名相同外,身份證號碼與存折留存客戶數據中的身份證號碼完全不符。該行工作人員意識到可能存在詐騙行為,立即向銀行負責人匯報。經查詢,銀行發現丁某開戶時選擇一卡一折,隨即提醒丁某對存折賬戶進行了口頭掛失。當天中午,丁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提出在銀行辦理的存折被人“掉包”。據丁某映,8月1 7日9時許,一名外地口音男子出賣一批廢電瓶,并向他詢問了價格、索取了名片。隨后,丁某在商談電瓶生意過程中被要求到銀行辦理了存折,并經對方翻閱了該存折。經公安機關調查,被“掉包”存折的申請開戶人提供的身份證資料所在地并無此人。
此后,丁某向銀行支取存款未成,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立即支付因“掉包”而存入他人賬戶的8萬元及利息。而銀行則認為,公安機關以詐騙立案且案件至今沒有告破,銀行無權確認存款的歸屬,在公安機關或法院明確存款的歸屬后,銀行才能依照規定支付存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某存款時將被他人調換的存折誤認為是自己辦理存折,構成了重大誤解。丁某要求撤銷與銀行的儲蓄存款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在公安機關案件結案前或丁某向法院起訴前,銀行不應將存款返還丁某,銀行沒有過錯。當庭判決撤銷丁某與銀行儲蓄存款關系,銀行返還丁某人民幣8萬元并支付活期存款利息,訴訟費用由丁某負擔。
[案件鏈接]該案是因存折被人調換而導致的存款失誤,雖然8萬元為丁某存入不容質疑,但支取存款時,出現了了支取存款與存款人身份不符,為了保護儲戶的權利,銀行根據相關規定不能向儲蓄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支付存款。丁某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及時提醒和建議下,采取口頭掛失避免了詐騙損失的發生。通過此案,法官提醒民眾在使用存折的時要有安全意識,提高警惕,不要將自己的個人信息隨意地透露給不相識的人,特別是不能使自己的存折經過陌生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