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應有辯證思維
作者:劉金平 發布時間:2007-10-16 瀏覽次數:1243
我國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令人觸目驚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說,從2000年以來,中國各級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總數已占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廣州一起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13名骨干成員有3名未成年人,另外還有五、六十名出生于1990年以后的中學生充當“馬仔”;隴南成縣震驚當地的殺人埋尸大案及一系列惡性搶劫、盜竊案,6名作案者均為該縣中學生;四川一13歲的女初中生指使3男子輪奸好友……
不當教育、不健康的家庭生活、不良的社會風氣、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健全缺乏理性的辨認能力和正確的是非觀,都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的原因。而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缺乏辯證思維,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超越合理范圍的過度保護,與未成年人犯罪高發有著直接因果關系,必須引起高度關注。
從1991年制定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至今,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林林總總蔚為大觀。司法實踐中,不乏突破基本法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事例。這一趨勢得到加強,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做出新規,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將不予起訴。社會輿論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格外寬容,給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外保護甚至成了一種時尚、一種可以矜伐的功績……在對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問題上,整個社會就象一個護犢的老奶奶,一味寬容曲意回護無原則地溺愛。
凡事有度,過猶不及。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缺乏辯證思維的過度保護,貽害無窮。
首先,缺乏辯證思維的過度保護,是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縱容。保護未成年人,是社會文明法治進步的標志,體現了人性化的施政理念。但是,這種保護應當有度,在現有法律的框架內進行保護。超越合理的限度,甚至犧牲法律尊嚴務求寬厚的保護,并不必然能使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感化,甚至會讓違法犯罪的不良少年更加膽大妄為。實踐中,不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一種畸形的心理特征,自恃其是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其違法犯罪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被不了了之,享受不起訴、不拘留等法外寬容,于是肆無忌憚,格外瘋狂。
其次,缺乏辯證思維的過度保護,是對無辜者權利的漠視。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自己的同齡人或更弱小的未成年人。這些長期遭受其他未成年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膽戰心驚,身心健康嚴重受損,合法權利得不到應有的維護。面對某些惡少,學校教育完全蒼白無力。校方沒有足夠的能力防范、阻止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有些學校的老師甚至也面臨來自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攻擊。因為侵犯者也是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往往是批評教育了事。即便構成犯罪,移送起訴時檢察機關大多會以不起訴進行處理。
第三,缺乏辯證思維的過度保護,間接誘導了遵規守紀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一方面,不堪凌虐又得不到成年社會有效保護的未成年人,往往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蘇州市滄浪區法院編寫的《漠視與侵犯??少年犯罪與被侵害案件憂思錄》記載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極端案例,五個中學生,不堪忍受另一未成年人的敲詐勒索長期欺凌,決定“為民除害”,五個人合謀將對方活活打死。另一方面,未成年人長期處于被欺凌被損害的地位,往往會出現類似于斯德哥爾摩癥候的心理特征。當這些被害者長期處于一種無助的狀態時,為了求得生存或免予受欺凌,往往會對施害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甚至追隨施害者。那些長期受欺凌又得不到成年社會幫助的未成年人,轉而表現
出對暴力的推崇,甚至積極向施害者示好,充當馬前卒,以尋求保護避免遭受欺凌。
缺乏辯證思維的過度保護,是對我國刑罰、行政處罰制度的誤讀。事實上,我國的刑罰、行政處罰具有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
未成年人保護體大事繁,涵括法律、教育、倫理道德、社會心理、傳統文化、國家的前途發展等多方面的內容。因此,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必須放眼全局,具有辯證思維。在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同時,更要注重對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過于寬厚,是對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權益的漠視,也是對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責任的放棄。犧牲一部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權利,來挽救少數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既不經濟,也不公平。不考慮由于教育的發展和信息傳播的進步,我國未成年人往往達到較高的心智發育水平的客觀實際,僅僅因其未成年,就一味寬容曲意回護,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