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向東:徐州賈汪法院強化調解機制 打造司法和諧
作者:張向東 發布時間:2007-09-24 瀏覽次數:2821
人民法院發揮司法基本功能,創新調解機制,創新調解方式,以和諧的方式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糾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諧、穩定、發展的有利手段。長期以來,我院高度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創新調解機制,堅持人性化司法,積極探索各種新的調解方法,70%的案件得到了有效解決,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實現了案結事了,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發展作出了積極的努力和應有的貢獻。
一是培養法官和諧的司法裁判理念。以和諧的理論,引導和創建和諧的司法實踐。裁判理念是法官審理和解決矛盾糾紛的價值追求,它形成于法官的司法裁判實踐,又作用于法官的司法裁判實踐。因此,有什么樣的裁判理念,也必將會出現什么樣的裁判實踐,也就是意識是行動的指南。我院長期以來注重加強對法官司法和諧裁判理念的教育和培訓,促使法官形成和諧的司法裁判理念,以和諧的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達到“和諧正義”。
二是創新調解機制。1、構建院長、庭長、承辦人三級聯動合力調解機制。我院針對不同案件的特點和難易程度建立了院長、庭長、承辦人三級聯動合力調解機制,對重大、疑難、復雜、有信訪苗頭、容易引發申訴、上訪、容易造成群體性矛盾糾紛,從而對社會穩定有可能帶來不利影響的案件,以及申訴、信訪案件,實行承辦人先行調解、庭長后續調解、院長最后調解的三級聯動調解機制,使得大量的上述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得到了及時有效地化解。2、構建“對話型”審判機制。我院經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并通過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訴訟的審理和執行中構建和實行“對話型”審判機制,由法官從立案、審理到執行的各個環節主動引導各種訴訟主體之間相互對話和溝通,激發他們的調解愿望,緩和他們的對立情緒,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和解結案。3、構建借助外力的促調機制。要求法官在審判、執行、信訪等訴訟過程中,盡可能地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有利的條件和有利的力量,內外合力促使案件能得以調解解決。
三是創新調解方法。1、把“判例調解法”引入訴訟中。我院在長期探索和實踐的基礎上,研究出臺了《關于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適用判例調解法的若干意見》,在調解案件時,法官應當將生效的裁判案例或調解案例作為生動鮮活的事例說服教育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是否調解或達成協議的參考,積極有效地促成了案件的調解解決。2、將調解運用到司法鑒定工作中。研究出臺了《關于對外委托鑒定的若干意見》,在該意見中明確規定將調解運用到司法鑒定中,根據委托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分類,認為不需要鑒定即能判斷出結果、送檢材料不能得出鑒定結果、連環鑒定才能裁判的案件,勸解雙方當事人減少怨氣和對抗,自愿放棄鑒定,接受法官的調解,平和解決矛盾紛爭。3、堅持信訪調解。信訪是當事人認為法官裁判不公而矛盾激化的最直接體現,處理不好,將會進一步激化矛盾,進而影響到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與司法為民的宗旨背道而馳。而在信訪中堅持調解,耐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認真解答當事人的疑難問題,就能有效地化解當事人的激動情緒,使其盡快息訪。
調解,既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被西方稱之為“東方經驗”并廣泛借鑒。調解有時比判決更能體現一個法官的定紛止爭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應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堅持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不斷創新,讓“東方經驗”在新的時期煥發新的魅力,以應對人民法院面臨的新的機遇和挑戰,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