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是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糾紛。200211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次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日施行的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的程序。最高院和司法部的這一舉措,首次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的有效對接。本文著重對對接后的人民調解協議效力問題進行探討。

一、人民調解協議的涵義

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愿達成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這一規定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表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之下達成的,與其它合同不同的只是當事人之間事前已經存在了某種法律關系。它無論是設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還是變更、終止當事人之間既存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均不影響其民事合同的性質,是民事糾紛主體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意。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只要是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不損害他人與社會公共利益,即具有法律強制力。經調解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凡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經公證處公證,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二、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的對接

人民調解協議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是主持調解人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三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制作成調解協議書;四是當事人必須簽字或者蓋章。在下列情況下,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其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糾紛當事人不得再以原法律關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在人民調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發現調解協議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事由,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原法律關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或者判決人民調解協議無效。

(三)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協議中約定了協議停止生效的條件,當條件不成就時,協議的效力不發生。如果約定的條件不成就,當事人仍可根據原法律關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如果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協議中約定了協議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協議終止。由于調解協議簽定后,其效力已經發生,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確定,在協議終止后,當事人不得再以原法律關系為根據提起民事訴訟。但因協議終止而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受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只限于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就人民調解協議提起的民事訴訟,不應作為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受理。法院在確定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案由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區別對待,可分別確定為請求履行調解協議糾紛、請求變更調解協議糾紛、請求撤銷調解協議糾紛和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糾紛。

三、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認定

法院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首先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對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和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法院經審理認定調解協議有效的,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經審理準予變更調解協議的,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二)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當事人一方請求履行調解協議,經審理確認調解協議無效或應當撤銷的,應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以原糾紛進行訴訟,經告知不變更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對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調解協議被判決確認撤銷或者無效后,原告同時要求對原糾紛一并處理的,應當按照原糾紛的性質和事實依法處理;被告要求對原糾紛一并處理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