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通知書的送達要講究技巧
作者:陳浩亮 周萬春 發布時間:2007-08-20 瀏覽次數:1507
盡管筆者曾撰文分析了執行通知書存在種種弊端,已經起不到設立之初設想的積極作用 ,應建議取消。但在目前法律規定在執行前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期讓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的必經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币虼?,法律尚未修改且日趨重視司法行為規范化的前提下,任何逾越法律規定的舉措是違法的,也是不可容忍的。規避執行通知書的弊端和副面影響,在送達時講究技巧,似乎更有現實意義。
執行實踐中,法院執行人員往往只有在確認確實依法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才敢采取強制措施。通常用掛號信郵寄甚至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限定履行期限, 這實際上已告知了被執行人強制執行的時間,客觀上直接督促其正好外出打工,方便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規避執行,增加了執行風險,容易被被執行人鉆法律的空子,人為的加大了執行難度。
筆者建議,執行通知書的盡量采取直接送達,好處在于執行人員通過直接送達能夠熟悉路線、確定被執行人的住所、確認被執行人本人,一旦申請人提供線索,執行人員能夠迅速及時的趕往現場,了解被執行人及案件的真實情況,利用直接送達在現場進行法律宣傳,向被執行人講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和要承擔的責任,如果在現場發現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還可以及時做出處理,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案件的及早執結。不僅如此,法院開警車直接送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給被執行人一定的威懾,見警車送達,周圍群眾對被執行人的評價也會降低,這些都能促使被執行人及早履行。
法律規定送達執行通知書是必經程序,卻沒規定履行期限的時限,執行人員在直接送達時,根據案件情況,對標的小,或被執行人明顯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即時履行,遇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況,對財產或人身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對案值大,一時難以履行完畢的案子,也不妨定個合適的履行期限,一方面麻痹被執行人,防止被執行人鉆法律的空子,轉移財產或外出躲避執行,導致執行環境惡化,在履行期限內發現財產線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及時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否則,履行期限屆滿,即可處理被查封或扣押、凍結的財產,以盡快執結,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