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成功調結一起因健康生育選擇權糾紛引發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某醫院最終為其過失行為付出代價。
智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肢殘兒系智某與陳某之女。2005年6月21日智某到被告某醫院圍產保健門診建立圍產保健卡,因有兩次人工流產史被確定為高危孕婦。懷孕期間計在某醫院進行了六次圍產保健檢查、兩次彩超檢查,醫院安排為智某做B超的醫生張某不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其中第二次B超檢查的羊水指數為 181mm。2005年10月29日智某在鹽城慈航醫院剖宮生產一右手及前臂缺失女嬰。
智某和陳某認為,被告某醫院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要求對高危孕婦智某進行產前常規檢查,也沒有在孕18-24周進行B超篩查大畸形,安排的超聲醫生又沒有執業醫師資格,在B超檢查羊水指數為181mm時,即羊水過多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告知智某進行產前診斷,也沒有進行醫學指導,使原告智某失去了進一步檢查的機會。正是由于醫院沒有盡到法定的告知義務,造成了處于患者地位的智某沒有決定權,從而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最終導致肢體殘缺女嬰的出生。請求法院判決某醫院賠償智某夫婦及其女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等。
經省、市兩級醫學會鑒定,均認定此病例構成四級醫療事故。
法院認為醫方在對孕婦智某進行產前檢查B超檢查過程中,由尚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張某單獨出具檢查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智某之女的先天性畸形與醫方的醫療行為雖無直接因果關系,但由于醫方的違規行為,使得有可能發現的胎兒右手及前臂畸形而未能發現,失去了進一步檢查的機會,與殘疾兒的出生有關。但應該說明的是常規B超對發現到胎兒上肢畸形存在一定的難度,臨床上有一定的比例誤差。鑒于本案病例構成四級醫療事故,法院處理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同時還要參照《民法通則》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來處理。
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握手言和,被告某醫院同意賠償智某夫婦及其女兒各項損失計14.2萬元,某醫院最終為肢殘兒的出生“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