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77月,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4.15特大海難事故的責任人劉松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日前,如東縣人民法院就“4.15特大海難事故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了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松泉從事紫菜養殖多年,2007年4月15日14時,被告人劉松泉組織了唐錫明、陳伯華二人駕駛兩輛手扶拖拉機,載乘了自己及季淑芳、徐永秀、石銀芳等17人到其養殖紫菜的長沙鎮灘涂采摘紫菜。19時左右準備離開上岸時,潮水已經開始上漲,被告人劉松泉未叫駕駛員指揮下海人員穿好救生衣,逃至救生浮筏等待救援,而是叫駕駛員帶領下海人員繼續往岸上跑,導致其妻子季叢芳及唐錫明等共計19人溺水死亡。本案涉案金額高達300多萬。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

1,被告劉松泉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2、被告劉松泉對于18位案件原告因本次海難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被告劉松泉養殖紫菜的灘涂從何而來?4,被告劉松泉有無與海旭養殖場、長沙灘涂養殖公司訂立租賃合同?5,如若被告劉松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海旭養殖場、被告長沙灘涂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案目前還在進一步的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