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執行局干警在執行李大群等24人申請執行徐州市賈汪區新運墻體建材廠欠款糾紛系列案件過程中,懷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將紛繁的社會矛盾化為和諧,達到申請人滿意、被執行人滿意、相關利害關系人等多方滿意的好效果,充分體現了和諧執行、執行和諧的人文思想。

一、經營不善紛爭起

徐州市賈汪區新運墻體建材廠是徐州市賈汪區大吳鎮湖里村村民李靜投資建設的獨資企業,主要生產建筑用紅磚。2006年元月10日,李靜將該廠發包給李明宇、王廣金、李本山三人經營。在經營過程中,一方面李明宇三人管理混亂,經營不善,互相猜疑,致使企業一再虧損;一方面李靜不務正業,在外吃喝嫖賭,賒欠大量欠款,造成大量債權人和工人前往廠子索要欠款和工資,企業舉步維艱,2005年,債權人李大群率先向法院起訴。 “一石激起千層浪”,其他債權人紛紛效仿,爭先向法院起訴,短短四個月,共有24人起訴該廠及投資人李靜,總標的額為120余萬元。

二、強制執行難執行

案件從06年起至07年初陸續進入執行階段。李大群等申請人實現債權心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廠。賈汪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但在評估、拍賣過程中,碰到了五個難題:一是法律的難題。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被發包的,人民法院在拍賣該廠時,須保護承包人的權益。購買人購買該廠后,須與原承包人簽定承包合同,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這樣的話,購買人認為成本太大;第二難題,如果該廠被強制拍賣,拍賣價款不足以分配債權人,尚有部分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第三,為該廠尚欠所在地村委會土地使用費三十余萬元,村委會提出購買人要付清該筆欠款,方能使用場地,否則不同意購買人進駐;第四,一旦強制執行,承包人的投資款將難以收回,承包人的情緒很激動;第五,該廠一旦被賣,投資人一無所有,所有未實現債權的申請人和未起訴的權利人將無法最終實現債權,留下不穩定隱患。總之,采取強制拍賣措施,影響巨大,不穩定的因素很多。

三、和諧執行創和諧

面對這些難題,賈汪法院執行人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開展創造性地工作,多方面、多角度地分析問題,積極嘗試和尋求各方都滿意的解決辦法。辦法之一,讓原承包人繼續承包。由于原承包人之間思想不統一,并且無力再追加投資,原承包人不愿再繼續承包;辦法之二,將底價設定到足以分配所有權利人的數額,進行公開拍賣,因底價太高,無人購買。辦法三,讓個別申請人購買或承包,無人愿意。在以上三個辦法都難以成功的情況下,執行人員想到了第四個辦法,就是將該廠重新發包他人,用承包款按月按比例分配申請人。

為此,賈汪法院執行局做了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做通原承包人的工作,原承包人承包期間有投資,利益應當保護,但是不能按原投資要求補償,應折價,應分擔部分損失,結果原承包人同意;二是做通村委會的工作,首期將拖欠的土地使用費交齊,新承包人產生的新使用費一年以后交納,村委會表示同意;三是做投資人李靜的工作,由于不采取拍賣措施,投資人李靜當然樂意接受;四是做全體申請人的工作,這是一個難題,有的申請人堅持法院繼續拍賣;有的申請人堅持新的承包人必須一次性拿出承包款;有的申請人同意按比例收取利潤??傊?,申請人意見紛紛,方案很多。賈汪法院執行局先后四次召集全體申請人和新承包意向人參加聽證會,討論重新承包的方案,并請申請人所在地的村委會負責人幫助做工作,經充分討論和協商,最后于2006718日各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馬翠俠等三人承包該廠,馬翠俠三人從20079月份起每月向交三萬元承包金由法院保存,2008年元月起每月交五萬元,由法院按比例分配。合同簽訂后,馬翠俠三人即交清了村里的原來的土地使用費,接收了該廠,整修了窯體,更新了設備,停產一年的建材廠終于恢復了生機,所有的權利人、原承包人不再天天向法院跑,投資人不再東躲西藏,村民不再圍堵廠子。一切紛爭和矛盾全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