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立案職能之一是信訪接待工作,接待工作主要是靠接待人員與來訪者的對話去完成的。面對來訪人,那些話能說,那些話不能說,實踐中一直有不同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立案信訪的服務功能,對來訪者既要耐心細致,還要解說到位。于是接待人員對來訪者從如何立案到應該告誰,來訪者的實體糾紛有沒有道理,用盡所學幫助來訪者分析指引。這樣雖然滿足了來訪者,卻將信訪接待用語引入了誤區,加之來訪人的認識誤區,形成兩者間的“互養”關系,經多年的積累,對來訪者來說已形成較為難治的依賴意識。極不利于對公民法律意識特別是程序意識的培養。

誤區一,來自于來訪人的認識。來訪人認為就來訪事項解釋的越詳細越到位越好。筆者多年從事信訪接待工作,發現多數來訪者的來訪心態表現為,他們向接訪人所陳述的糾紛,從程序到實體、從人情道理到風俗習慣,接訪人都應給他們解釋清楚。否則,就會表現出不同程度的不滿,有的是說出不滿,有的是反應在肢體語言上。

誤區二,來自于接訪人的理解。部分接訪人出于對工作的責任心和對來訪人的人文關注,耐心的聽完來訪者的所有陳述,然后一一解答。也認為解釋的越透徹越能體現司法為民,有的還給來訪人以具體的訴訟權益指導,來訪人自然非常滿意,并稱之為“服務態度好”。

另一種則是筆者的觀點,當代法官的職責是居中裁判糾紛,既不是糾紛對陣的“運動員”,也不是一方當事人的“場外指導”。應該扮演的是“裁判”的角色,這種角色當然應該涵蓋法院所有組成人員。所以,信訪接待人員對來訪人的來訪內容,應該分門別類依法釋明。對起訴的,只能以訴訟法關于立案的程序規定,講解立案的形式要件。不得對來訪者陳述的糾紛涉實體權益問題作表態性答復,如預測案件走向,評估案件勝訴敗訴,幫助找另一方當事人的失誤等等。如此,都將失去一個中立裁判者的職責,而不覺中扮演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對非訴的來訪內容要根據自己熟練掌握的法律程序性規定,告知來訪者到法定的處理機關尋找救濟,拿不準的告知來訪者找律師尋求幫助。對控訴的來訪內容,除了告知當事人要舉出證據或線索之外,更不能隨便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但是,多數來訪者對以上方式的答復都表現出不同程度的不滿意。這一方面說明來訪者對人民法院出于充分的信任,這無可厚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對公民的法律程序意識的培養還任重道遠。

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單靠人民法院的接訪、釋明是遠遠不夠的,要培養公民能咨詢、會咨詢、最重要的是依法咨詢,還需各級黨委政府各部門,特別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部門的大力投入,將法律咨詢這項工作單列出來,作為硬性工作目標長期堅持下去。法院本身不是法律咨詢機構,盡管立案信訪工作內容里有法律咨詢這一項,范圍也是非常窄的,所能咨詢的也僅是立案程序或訴訟、執行的法定程序是怎樣規定的給來訪人以釋明。對實體法律的釋明一是要少,二是用語不能是結論性的。當然,克服來訪人的依賴意識,對法院內部接訪人員的培訓不能有絲毫的放松,一是要統一規范接訪者的用語范圍、方式。二是需全方位的培養來自于法院內部不同層次人員對來訪人答復的能力。答復如果缺少基本的一致性,人民法院的執法形象就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

因此,適用信訪接待用語必須擺正訴訟便民服務與法定職責的關系。依法用語,圍繞法定職責范圍用語,在法定職責圈定的法語范圍內用語,是每個信訪接待人員乃至所有法院接待人員應該遵守并應形成一致意識、良好用語習慣的基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