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劉某是河海大學的校工,已經過了60歲的他依然守在崗位,遲遲不愿退休。校方也就讓他負責門衛工作。200685日早,劉某像往常一樣按時打開校門,可是沒想到腳下發軟摔了一跤就再沒站起來。同事發現后立刻把昏迷不醒的劉某送往醫院,但因搶救無效次日死亡。同年91,劉某女兒向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因劉某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近日,女士又轉而向新北法院起訴要求河海大學賠償各項費用近30萬元。

法院認為,劉某發生事故時已超過60周歲,其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法定年齡,亦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與河海大學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河海大學與劉某之間應為雇傭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劉某系打開校區內的大門時跌倒因腦出血、高血壓Ш級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河海大學在劉某年滿60周歲時未依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雖有過錯,但該過錯與劉某的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原告要求河海大學按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全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但鑒于河海大學沒有及時給劉某辦理退休手續,致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突發疾病死亡,根據公平原則,對原告應適當予以補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河海大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原告各項損失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