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項措施” 確保陽光辦案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7-10 瀏覽次數:1362
本網徐州訊:為深化審判公開,新沂法院推行四項“陽光”措施,依法充分落實審判公開制度。
一是“陽光”立案。完善和公開立案信息,通過各項制度上墻、設置宣傳欄、編印《訴訟須知手冊》、當面解答等方法,向社會全面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標準及程序;履行全面告知義務,立案庭在審查受理案件的同時,向當事人發放訴訟告知通知書,把訴訟風險、辦案程序、舉證責任、廉政規定、舉報方式等全面告知當事人,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始終做到心中有數;推行訴訟便民措施,公布不同標的的訴訟費計算方法,對不會寫訴狀的當事人,提供各類案件起訴狀的模擬樣本,建立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公布咨詢電話以便來電詢問。
二是“陽光”訴訟。以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為原則,加大向社會公開法院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完善庭審程序,對涉及證據多、爭議大、疑難復雜等案件組織證據交換,提高當庭質證認證能力。充分履行釋明義務,綜合判斷證據效力,實現法律事實最大限度接近客觀事實;建立聽證制度,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請求,經調卷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舉行聽證;公告選擇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的條件和程序,公開進行選定,杜絕暗箱操作。
三是“陽光”執行。進一步強化執行過程公開,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采取的執行措施,以及執行中依法做出的決定、裁定等全部公開;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將定期召開執行情況通報會,盡可能地讓當事人參與,及時公開案件執行措施等情況,使當事人對案件執行進展有充分的了解。對執行款物處置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并公開接受當事人的監督;認真落實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杜絕案件久執不結的問題。對超過執行期限的案件,要求承辦人必須提出相應的事實和合法的理由。
四是“陽光”監督。完善內部質評機制,提高質評效果。進一步規范完善案件審執中收案、送達、排期、庭審、文書制作、宣判、執行、結案、歸檔等各環節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庭、監察室組成的院考核組考評監督作用,堅持定期評查與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相結合的質評方式,對上訴發改案件、再審改判案件進行重點評查,形成評查報告,實行院內通報制度;注重外部監督,促進法院各項工作開展。自覺主動地接受人大監督,定期報告法院工作情況,及時報告大要案審判情況、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動的開展情況。加強聯系和溝通,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和完善工作,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繼續從社會各界聘請執法執紀廉政監督員以及執行監督員,對法院干警在審判、執行、廉政等各方面進行全面監督,樹立和維護法院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