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被告人“跪、站、坐”三式聽審方式看我國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
作者:仇慎齊 發布時間:2007-06-25 瀏覽次數:1983
看過《七品芝麻官》影片的人都知道,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中縣令升堂問案,當事人都是跪著聽審。“堂審”中當事人能有一席之座,乃是地位、身份和權力的象征。影片中當“浩命夫人”雌赳赳氣昂昂闖進縣衙堂,雖然頗有正義感的縣令大人,也不得不忙命公差給本應和原告人一樣跪著聽審的作為被告人的“浩命夫人”看座,而全然不顧仍然趴伏在地作為平民百姓的原告人的感受。“浩命夫人”也鄙夷地看了原告人一眼,擺足官太太的架勢理所當然地坐下來聽審。當“堂審”越來越不利于被告“浩命夫人”的時候,作為被告人的“浩命夫人”竟氣急敗壞地將“法官大人”我們可憐的縣令趕下了“審判席”,自己坐上了“法官”的席位。而我們的縣令大人竟也無可奈何地憑自己的智慧當然也有“皇命在身”的威懾連哄帶騙地將被告請下來,繼續進行“堂審”。當影片最后,縣令大人憑一腔正氣命令公差撤去被告人的座位,宣布扒除被告人“浩命夫人”的象征權力、地位和身份的官衣的時候,被告人終于跪伏在地,和原告人處于了平等的地位。可見,封建社會“堂審”中的“跪、坐”乃是地位、身份和權力不平等的象征。
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廢除了這種象征者專制、特權和蔑視人權的“跪式”聽審方式,建立了刑事被告人的“站式”聽審制度。“站式”聽審,無疑比“跪式”聽審向民主和人權前進了一大步。這是當時我國是“將民事糾紛作為人民內部矛盾,將刑事犯罪作為敵我矛盾”對待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體現。“站式”庭審有一種公開亮相和羞辱被告人從心理上打擊被告人以及教育他人不要走上人民對立面的目的,這是當時我國剛剛建國初期,敵我矛盾還比較突出,對違法犯罪分子必須進行嚴厲打擊的社會形式所決定的。毛澤東就說過:“對同志要象春天般的溫暖,對敵人則要象秋風掃落葉一樣徹底。”公、檢、法三機關當時形式三家實為一家,并共同作為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的對象。既然是一家人,公訴機關當然在庭審中找到了自己的一席之座,但作為被打擊對象的被告人當然不能給予其和檢察人員象征著同樣待遇的座位。從那時刑事被告人“站式”聽審,似乎成了我國司法的慣例,偶爾獲得的一次“坐式”聽審,也成了法官照顧體弱多病者的恩賜。雖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有實行被告人坐著聽審的做法,但由于我國目前對“坐式”聽審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也只能各行其是,刑事被告人“坐式”聽審并沒有在全國法院中形成統一的做法。筆者認為,隨著我國審判方式和司法體制改革進程的深入,“站式”聽審已越來越不適應我國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與人權保障原則、控辯式庭審模式、我國目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越來越背離。
一、“站式”聽審違背了基本人權保障中的平等保護原則。人類社會從蒙昧、專制到逐步走向文明、民主的歷史,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刑事被告人從訴訟客體逐漸具有訴訟主體性的演進過程。現代文明民主社會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日益要求將人權保障國際化和法制化。基本人權保障原則,已經為國際社會所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確立,體現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領域則是被告人權利的保障日益得到認同和重視。從本文選題所確定的聽審的形式方面考慮主要就是平等保護權。也就是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過程中獲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過程中不因被偵查、被追訴而受到法律的歧視,而不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正是“平等創造了司法和構成了司法。”平等的司法理念要求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應當平等。控辯雙方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平等的訴訟主體,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實現“平等武裝”;法官也必須嚴格保持中立,充分保障控辯雙方這種平等權利的實現。而司法實踐中,檢察官坐著追訴,被告人站著聽審,雖然對實體的裁判不會有任何影響,但是卻體現了一種歧視性的司法理念,是將被告人置于和追訴人檢察官不平等的地位對待,它是對基本人權平等保護原則的破壞。
二、“站式”聽審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也是對被告人人權的一種保護性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確定并判決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對被告人認為有罪,而應推定其無罪。《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無罪。”我國刑事立法也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刑事立法理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而被告人“站式”聽審則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是先入為主式的將被告人視為有罪的人對待的。進入庭審程序,被追訴人雖然實現了從犯罪嫌疑人向被告人身份的轉化,但其未經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仍然是實質上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當然的罪犯。被告人有權與檢察官處于平等的地位、采取平等的訴訟方式進行聽審。因此,讓檢察官坐著追訴,讓被告人站著聽審,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它是一種有罪推定原則歧視性庭審觀念的遺毒。
三、“站式”聽審違背了控辯式庭審司法模式的基本要求。從目前國際司法模式的發展趨勢來看,控辯式庭審模式因為充分體現了權利平等和法官中立的司法理念,已越來越有替代糾問式庭審模式的發展趨向。我們知道,在人類社會的早期歷史中,由于國家形態剛剛形成,國家對社會的控制能力總體上還非常有限,國家權力對社會沖突的干預力度也比較弱。對于已經發生的各種沖突包括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國家一般也不主動追究,而是將其視為私人間的利益紛爭,由當事人自行提起訴訟,國家僅僅是作為權威的仲裁者居中裁斷。在這種被稱為“彈劾式訴訟”模式的訴訟制度之下,相對于被害人而言,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并不是最迫切的。相反,如何保障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實現復仇的欲望和獲得必要的賠償則是最為關鍵的。進入封建社會后,隨著集權制國家的興起,面對大量的犯罪行為不受懲罰這一事實,統治階級恍然省悟到追究犯罪不僅僅只是受害人的私事,國家本身也有責任參與。于是,在廢止彈劾式訴訟模式的基礎上,開始了糾問式訴訟的歷史。糾問式訴訟體制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不告也理”,而且,在這種訴訟體制下,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嚴重混淆離,法官是唯一享有各種權利的人,被告人在訴訟中只是被拷問、被追究的對象,只負有供述的義務而無辯護的權利,審判機關可以用強制方法逼取其供述。“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司法專橫極其普遍。正是針對糾問式訴訟程序的嚴重流弊,一些啟蒙思想家們高舉人權大旗,提出了改善被追訴人待遇和加強程序權利保護的要求,從而不僅奠定了被告人權利保護的理論基礎,開始了以“被告人權利保護為中心”的新紀元,同時控辯式的庭審模式也應運而生,并且最終成為刑事司法模式的主流模式。控辯式庭審要求被告人與檢察官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法官保持中立,居中裁判。法官的裁判必須建立在經過控辯雙方充分、平等辯論和質證的基礎上,法官不得有先入為主結局預斷,不得對控辯雙方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偏見。《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在判定時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件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而檢察官坐著追訴,被告人站著聽審,則破壞了控辯式庭審模式控辯雙方應該平等的要求。
因此,筆者建議,應廢除檢察官坐著追訴,被告人站著聽審的刑事司法模式的慣例,建立被告人坐著聽審制度。肖揚院長說:“公民犯了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應當享有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權利。特別是他們在喪失了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更應該注意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對于他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經過嚴格的正當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他們的人格尊嚴,即使對于罪大惡極的犯罪人,也可殺不可辱。”事實上,判斷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是否人道、寬容和民主,不僅僅是看他是如何對待“好人”的,而恰恰是看它是如何對待“壞人”的。“坐式”聽審體現了程序正義觀的價值:“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因此,被告人聽審從“站式”向“坐式”的轉化,雖是小小形式的變化,卻是新的司法理念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