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轉讓股權后沒有及時要求他人給付轉讓金,事后卻遭賴賬,幸有測謊鑒定結果為其作證,加上對方舉證不能,終于討回轉讓金。524,被告王某一審被判十日內給付原告朱某5萬元。

朱某、王某及胡某等人原系合伙關系,共同經營灘涂養殖。200410月,三人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協議,約定朱某將以5萬元價款股權轉讓給王某。20052月,朱某以未收到轉讓金,其仍應是合伙人之一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王某等合伙人分配合伙收益,后朱某撤訴。20073月,朱某訴求王某支付轉讓金5萬元。王某辯稱已付清全部價款。經測謊鑒定,結果符合朱某陳述,而與王某陳述不符。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以5萬元價款轉讓股權事實均無異議,但對是否已支付轉讓金一事有爭議。根據證據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朱某收到其轉讓金5萬元的相關憑證,屬舉證不能,應當由其承擔不利后果。結合心理測試的結果,法院認定王某未履行給付轉讓金5萬元的義務。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