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表兄的曾祖父與表妹的外曾祖父系同一人,那么這樣的表兄妹締結的婚姻是否合法呢?日前,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三代以外的表兄妹結婚,不在婚姻法禁止之列,原告女士以與被告先生系近親結婚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對其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女士向姜堰法院起訴稱,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原告10歲時經雙方父母包辦訂婚,1992215領取了結婚證?;楹?,被告脾氣暴躁,經常為家庭瑣事毆打原告,且被告生活不檢點,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07年春節起分居生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雖有嫡親血緣關系,但已經隔了三代,不屬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事由。我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識,原告的外公與被告的爺爺是親弟兄。1992215原、被告領取結婚證,婚后生一子,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以近親結婚為由,于200746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是以“代”來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的。旁系血親的計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從己身往上數至同源直系血親,再從同源的直系血親往下數至己身,己身為一代。本案原告的外曾祖父與被告的曾祖父系同源直系血親(同一人),從曾祖父一代到原、被告一代為四代,不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