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以與表兄系近親為由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
作者:曹士平 發布時間:2007-05-21 瀏覽次數:1538
本網泰州訊:表兄的曾祖父與表妹的外曾祖父系同一人,那么這樣的表兄妹締結的婚姻是否合法呢?日前,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三代以外的表兄妹結婚,不在婚姻法禁止之列,原告
原告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雖有嫡親血緣關系,但已經隔了三代,不屬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事由。我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識,原告的外公與被告的爺爺是親弟兄。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是以“代”來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的。旁系血親的計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從己身往上數至同源直系血親,再從同源的直系血親往下數至己身,己身為一代。本案原告的外曾祖父與被告的曾祖父系同源直系血親(同一人),從曾祖父一代到原、被告一代為四代,不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