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為切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加強對未成年違法犯罪人員的管理幫教,日前,江寧法院會同區檢察院、區綜治辦、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教育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團區委、區婦聯和區關工委,聯合簽發了《關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復學、升學、培訓、就業問題的意見》。

《意見》中規定,在校未成年學生犯罪被移送起訴的,所在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的庭審前調查,共同做好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審教育工作。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尚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未成年學生,在法院判決前,學校不得取消學藉;對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不得責令其停課或勸其退學。對在義務教育期間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學生,被法院判處非監禁刑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學校應當對其完成義務教育,處于升學年級的與其他在校學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意見》中還規定,對在義務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學生,若在被法院判處非監禁刑及免予刑事處罰后要求繼續就學的,原則上仍回學校就讀。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要求轉學的,學校應酌情予以協助解決。

同時《意見》中明確,解除勞動教養、不起訴、判處非監禁刑、免予刑事處罰以及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培訓和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義務教育結束之后解除勞動教養、不起訴、判處非監禁刑、免予刑事處罰以及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可視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推薦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勞動保障部門予以接收并免收培訓費用。勞動保障部門對培訓合格的,可視情況向有關企業、單位推薦就業。對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組織和學校配合,加強對未成年犯罪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社區矯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