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為保障當事人債權的實現,維護生效判決書的嚴肅性,白下法院5年來一直在艱難執行一起扣劃被執行人的社保金案件。

1998107,白下法院判決被告吳某歸還原告劉某借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因吳某未履行債務,劉某于1999210向該院申請執行,但吳某惡意逃避執行,下落不明,也無財產可供執行,白下法院對該案中止執行。

20021月,白下法院通過銀行證信系統查詢,發現了吳某的社保金賬戶,馬上凍結了其退休工資,以每半年續凍、扣劃一次退休工資來償還債務。截至目前已扣劃35697元。

 20066月,申請人劉某舉報發現吳某的蹤跡,執行人員連夜在吳某的家門口蹲守,最終將吳某帶到法院,但吳某拒絕向法院披露其住址和經濟狀況,要求法院在扣除工資的時候留給其基本生活費。因吳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白下法院對其處以15天的司法拘留。吳某從拘留所出來以后,再次失蹤。執行人員數次上門搜查,詢問其家屬,均未找到吳某。

200610月,南京市社保局因吳某未能按其新規定辦理社保金驗證手續,停止向吳某發放社保金,并表示無法協助法院工作。白下法院請其它社保機構協助執行,也未有結果。因本案申請執行人劉某在本市玄武法院是被執行人,玄武法院每月扣劃劉某的工資償還債務,白下法院扣劃吳某的所有款項也直接執行給玄武法院,所以債務鏈條本身很脆弱,矛盾很容易激化。經過多方協調,20074月,某社保所愿意繼續發放吳某的工資,但要求白下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如吳某死亡,該院負責追回多發的退休工資。白下法院按照該社保所的要求書寫了承諾書,數易其稿,最后才為該社保所接受。該社保所又提出要派出所出具吳某的存活證明書。派出所認為這種存活證明書不符合要求,不肯出具。白下法院又多次和派出所協調,最終取得了存活證明書。該社保所還要求該院提供吳某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原件,最后通過協調,提供了蓋派出所印章的復印件。

經過白下法院的艱苦協調,社保所開始繼續發放吳某的退休金,該院也能夠每半年續凍、扣劃一次吳某的退休工資,并將工資款打到玄武法院標的款專用賬號,保障了申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