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兄弟”搶女友加入聚眾斗毆,23歲小伙“二進宮”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位東 發布時間:2021-10-14 瀏覽次數:969
2016年,剛滿18周歲的崔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但昔日的教訓沒能讓其警醒。時隔三年,他因參與聚眾斗毆淪為階下囚。近日,啟東法院就崔某聚眾斗毆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1月,王某(另案處理)與劉某因爭搶女朋友發生矛盾,劉某的朋友沈某(另案處理)得知后決定幫他出氣,并通過QQ與王某互罵繼而相約斗毆。雙方各自糾集十余人赴約,崔某就是沈某叫來的“兄弟”之一。在斗毆中,崔某使用磚塊、消防栓噴頭將王某頭部砸傷。經鑒定,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崔某藐視社會公德、爭強斗狠,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系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且崔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啟東法院作出前述判罰。
【法官說法】
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毆斗,往往造成嚴重后果。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本來可以像其他年輕人一樣工作、生活的崔某,為了所謂的“江湖義氣”,忘記了曾經的教訓;為了替哥們“出頭”,盲目沖動,聚眾斗毆,致他人受傷,終受牢獄之災。和諧社會需要共同維護,切勿“義”令智昏,爭強斗狠,以免因一時沖動,抱憾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