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載同事下班出車禍是否該擔責?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李沅芹 李慧 發布時間:2022-02-10 瀏覽次數:1135
南通通州的張某騎著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著同事黃某一同下班。誰料好心卻辦了壞事,一場交通事故不僅使張某自己喪了命,也造成了黃某深受重傷。那么張某是否應對黃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
張某和黃某系同事關系,一天下班后,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黃某由南向北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世紀大道姜竹線(鎮南路)燈控路口,在放行綠燈開始閃爍后進入路口,在交通信號燈轉為紅燈后仍繼續前行至路口中間偏北位置時,該車右側前部與由東向西正常駕車通過路口的施某的車輛偏右部位發生碰撞,造成張某死亡、黃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與施某各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黃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后,黃某受傷嚴重,故起訴施某及其保險公司、張某的親屬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合計706538.83元。而張某親屬則辯稱,張某繞路送黃某下班回家,該行為系義務幫工關系,黃某在接受幫工過程中受到的損失應由其本人承擔。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搭載黃某的行為認定為好意同乘更為恰當。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車輛的行為。而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無償地為他人提供勞務從而與他人形成的法律關系。本案中,張、黃二人系同事關系,張某在下班途中順帶搭載同事黃某下班的行為不具有明顯的勞務性,而是好意施惠行為。黃某雖然是無償搭乘張某的車輛,但并不意味著其完全自甘風險,張某作為車輛駕駛人應當對搭乘人黃某的生命財產安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我國《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承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張某的駕駛行為雖有過錯,并非故意,不宜認定為具有重大過失,且黃某明知其不能搭載電動自行車,而為自己方便考慮仍然搭載張某的車輛,亦具有過錯。因此法院綜合認定,酌情減輕張某40%的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施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黃某損失合計461820.68元,張某的繼承人在繼承張某遺產的范圍內賠償黃某損失合計168568.55元。
“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規定,就是要倡導助人為樂、好意互助的價值觀”,該案承辦法官吳克宏也提醒:“對駕駛人來說,要始終將交通安全放在首位,而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 切莫讓‘好意同乘’變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