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付某因腿部骨折至某醫院接受治療,某醫院為付某行內固定術。術前,該院醫生告知付某,手術使用的內固定價格有一萬多至兩萬多不等,并告知付某兩萬多元的內固定可以永久植入人體不必取出,避免二次手術痛苦,故付某選用了兩萬多元的內固定。

付某出院回家三個多月后,發現安裝內固定處時常隱隱作痛,后疼痛加劇影響其正常行動。經X影像檢查顯示,付某植入體內的內固定已斷裂。付某不得不通過手術將斷裂的鋼板取出,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付某將醫院訴至泗陽縣人民法院,要求醫院返還內固定費用并賠償相關損失合計53000余元。后經泗陽縣人民法院調解,某醫院與付某達成調解協議,某醫院給付付某各項費用共計30000元。

 【法官點評】

內固定醫療器械是許多骨折病人手術時需要的手術材料,當病人骨折后為保護和促進骨愈合,患者常需要接受內固定手術。術中需要植入的接骨鋼板、螺釘等內固定醫療器械,本身應具備相應的安全性、有效性,醫療機構在使用過程中應認真核實檢查,正確安裝,同時對患者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內固定術后,植入的內固定醫療器械發生斷裂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有器械質量缺陷、醫方手術不當、患者負重依賴等,其中質量缺陷爭議最為普遍。如果患者術后出現內固定斷裂,而醫院未盡審慎檢查注意義務,致使鑒定材料不充分,鋼板斷裂是否質量問題原因不明,則不能排除醫院所提供的內固定醫療器械存在質量問題,對患者因鋼板斷裂需另行內固定取出術造成一定的損害,應當按過錯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