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一起因第三人行為引起的雇員損害追償案作出判決,法院在被告吳玉國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法缺席判決其返還雇主楊增本墊付的賠償款150864.29元。

20067月,原告楊增本承建徐州市泉山區泰山村蘆某的房屋,墻體完工后,原告楊增本和吳玉國達成承攬合同,約定由吳玉國負責將樓板吊至樓頂,楊增本支付吊裝費。2006712,吳玉國在吊裝樓板時,不慎使吊臂觸到高壓線上,致使正在拉鋼絲繩的魏丕永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吳玉國去向不明,原告楊增本、魏丕永家人及當地居民組織與其多方聯系無果。作為魏丕永的雇主,在居民組織及辦事處的調解下,原告楊增本共賠償魏丕永家人150864.29元,隨后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吳玉國承擔返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原告楊增本主張替被告吳玉國墊付醫療費及賠償款證據充分,數額亦不超過法律規定,被告吳玉國應當承擔返還責任。遂判決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楊增本墊付的醫療費864.29元、賠償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