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法律獎勵”?無錫中院減刑假釋工作調查
作者:趙正輝 謝偉 發布時間:2007-03-22 瀏覽次數:3189
給予罪犯減刑或假釋,通常稱之為“法律獎勵”。這是一個由刑罰執行機關,也就是監獄考察提請,法院裁定的流程。“法律獎勵”的原則是“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每年約有33%的罪犯受到“法律獎勵”。這一獎項認定改造成效,事關刑罰變化,涉及社會安寧,成為關注的司法熱點。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有丁山監獄、宜興監獄和無錫監獄,每年約有3500名罪犯被提請減刑或假釋,堅持慎施“法律獎勵”,追求改造的真實效果,做到獎勵一個教育一片,力戒獎而不改,放而再犯,形成了一套嚴謹、科學的辦案機制。近三年來,愈萬人次受到減刑或假釋的“法律獎勵”,無一不服申訴或投訴,并且保持了低重新犯罪率。但是,數十年來幾乎一成不變的減刑假釋運行機制,已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發展的節奏,“法律獎勵”亟待改進。近期,無錫中院褚紅軍院長組織了專題調研,提出了改進和完善減刑假釋工作的思路。
懲罰和改造:共同責任
罪犯投監后,無錫法院的法官和監管人員不稱之為罪犯,而統稱之為服刑人員,目的是給予自尊,喚醒理智,努力使他們重新做人。法院科以刑罰之后,始終追求刑罰的懲罰與改造的雙重目的。
走進監獄辦案,既看積分多少,更看靈魂改造,防止辦“閱卷案”,追求獎勵效果。分管減刑假釋工作的無錫監獄毛副監獄長介紹,對服刑人員的改造包括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目前全國監獄通行的對服刑人員的考核辦法,主要是根據每天對服刑人員的學習、勞動和遵守監規等方面的表現打分,最終看累計分數的高低,綜合評定減刑或假釋的資格。其中,生產勞動在考核計分中占總分的三成左右。從表面上看是“以分計獎,以分折刑”。但這種以分計獎的辦法比較科學合理,基本能夠反映服刑人員的思想靈魂改造情況。從三個監獄的調查來看,雖然一些服刑人員深有感觸的說:“分,分,犯人的命根”,在一些分值的設定上不盡合理,或者有的分數給的不十分恰當,但無不認為每天評分,按時公布的做法,總體上還是比較透明和公正。
無錫中院審監庭庭長孫堅強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由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裁定。”無錫中院轄區三個監獄,每個月都有兩三百個減刑假釋案件要辦理,案件是成批進來的,每個裁定要經過閱卷、合議、公示和宣判等四道程序才作出,其中10%的案件要進行提審、聽證、座談。法院關鍵是掌握服刑人員改造的真實效果,把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原則把握準。因此,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不能坐在法院辦“閱卷案”,而是走進監獄,深入服刑人員當中,辦“閱人案”。不是只看監獄的提請意見,而是要切實看獎勵對象的真實改造效果。因此,審監庭的十二名法官要把相當一部分時間放在“走進監獄”上。
以公開促公正,力求獎勵一人教育一片,杜絕出“關系案”,做到以獎勵正風氣。“辦理一次減刑假釋案件,必須公示三次。第一次是提請減刑或假釋前,監獄必須向所有服刑人員公示。第二次是法院在受理后,法院向所有服刑人員及社會公示。第三次是法院作出裁定后,必須向所有服刑人員及社會公示。”這是無錫中院紀檢監察室主任張建偉,對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必須公開接受監督的程序介紹。他還透露,近三年來無錫中院辦理了上萬件減刑假釋案件,由于履行了公開接受監督的程序,透明度較高,沒有一起信訪和投訴。
記者隨法官走進無錫監獄、宜興監獄和丁山監獄的23個監舍,看到每個監區都有一個舉報信箱和一門舉報電話,服刑人員可以通過信件和電話向駐監獄的監察官舉報。從無錫市人民檢察院駐無錫監獄監察官處獲悉,每周到各監區開一次舉報信箱,收集所有的舉報信件。2006年第四季度共收到13封舉報信和7個舉報電話,但都是反映與減刑假釋無關的事。宜興市人民檢察院駐丁山監獄的張檢察官介紹,對減刑假釋工作的監督從每天的打分開始,只要有服刑人員舉報打分不合理,必須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之舉報人或監獄紀檢監察部門。每次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法官都要聽取駐監獄檢察官的意見。
積極配合監獄改造服刑人員,共同探討科學有效的管教方法,不當“甩手掌柜”,力求獎勵的長效作用。“刑罰目的不僅在于刑罰創制與刑罰適用過程中得以體現,而且一直貫徹到刑罰執行的過程中。法院不僅辦案,還應當配合執行機關改造服刑人員。”這是無錫中院劉亞軍副院長提出的辦案理念。
2007年元旦前日,無錫中院審監庭的法官早晨4點起床,天亮前趕到丁山監獄宣判,目的是為了讓出獄的家在外省市的服刑人員,能夠當天趕到家。宣判后,一位家在安徽的服刑人員于上午9時辦理完所有的手續,當他走出監獄后,想找法官說聲:“謝謝!”,但沒有找到法官,而是對法院的警車深深鞠了一躬。據孫庭長介紹,幾乎每次宣判都在上午8時前完成,保證出獄的服刑人員回家方便。因此,審監庭的法官每個月都起幾個大早。
記者在隨同法官提審時,法官不僅是詢問,而且常提醒和鼓勵服刑人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困惑和尷尬:亟待關注
案件多,辦案人員少;減刑多,假釋少;可“獎”的人多,能“獎”的名額少。這“三多三少”已成為減刑假釋工作的困惑。此外,重新犯罪率高的問題,或多或少的給“法律獎勵”帶來尷尬。
急速增長的案件,法官不堪重負。孫庭長告訴記者,近三年來,無錫中院每年受理的減刑假釋案件增長迅猛,全年辦理的案件均超過3500件,年人均辦案三百余件。減刑假釋案件雖然沒有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但每件都要由合議庭合議,還要至少落實10%的聽證和提審,以及座談、公示、召開“法律獎勵”大會、聽取駐監獄檢察官意見等,程序更加繁瑣和復雜,法官不僅是坐堂辦案,而且要“走進監獄”,了解和把握服刑人員改造的真實效果。因此,審監庭的所有法官處在“超負荷”狀態,正常工作時間遠遠不夠,必須利用業余時間加班加點,否則,就要超審限。而審監庭法官還要承擔再審案件的審理和接待信訪工作。因此,面對急速增長的減刑假釋案件,審監庭的法官不堪重負。
高重新犯罪率,“法律獎勵”尷尬。據宜興、丁山和無錫三監獄的監管人員反映,近年來的重新犯罪率約11%(絕大部分此前在外地監獄服刑),一些“二進宮”、“三進宮”的罪犯曾不止一次的受到過減刑或假釋的法律獎勵,但出獄后又實施犯罪行為,有的甚至以更加危險的手段實施犯罪行為。從中也不能不承認,法律設定的獎勵,被一些企圖逃避勞改,向往自由,而不是真正改過自新的服刑所利用。但絕大多數服刑時表現勞動積極,遵守監規和學習認真等舉動并不是“詐舉”,而是積極改造的表現。對此,丁山監獄孫監獄長認為,從重新犯罪與“法律獎勵”沒有必然的聯系,因為“法律獎勵”的對象是人一個階段的行為表現,而不能固定一個人的人生軌跡。造成重新犯罪率高的原因相當復雜,涉及到社區教育、生活環境和就業等諸多方面,不應當認為重新犯罪率高是監獄的改造效果差,或者是法院對“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把握不嚴。
假釋率適用極低,“改造資源”浪費。目前全國各地的減刑假釋的比例不盡相同,江蘇為減刑30%,假釋3%這一幅度。然而,本來已經很低的假釋指標用不掉,而減刑指標不夠用。據統計表明,2006年無錫地區的三所監獄的假釋率低于3%,規定的指標還用不掉。這與國外高假釋率正好相反。為此,法院和執行機關有不言的苦衷。去年丁山監獄將一名假釋的服刑人員送回原籍時,當地拒絕接受,用了三天時間才把人交接掉。從無錫地區的三所監獄獄政科獲悉,由于大部分的服刑人員改造都很積極,按照“打分”標準,可以減刑和假釋的遠遠超過規定的指標。對于當前假釋適用率較低的問題,江南大學副教授浦純玉認為,由于社會監管的消極和公共輿論對假釋的適用表現得十分敏感,往往一個適用假釋的個案失敗,都可能導致輿論大嘩,法院和執行機關不愿承擔非監禁刑所帶來的犯罪風險。于是,目前在適用假釋時表現出相當謹慎乃至消極的態度,造成實踐中假釋適用率極低。由此浪費了國家大量的監管資源,帶來了監獄的“人滿為患”。
調整和完善:勢在必行
2006年9月以來,無錫中院調研組先后到無錫監獄、宜興監獄和丁山監獄調研,與監獄和管教干部座談,一方面聽取監獄對法院減刑假釋工作的意見,另一方面商討如何協助監獄改造服刑人員,努力提高刑罰的執行效果。筆者認為,應當從四個方面調整和完善減刑假釋工作。
一是建立訴訟對抗機制。通過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重新對減刑假釋權進行配置,將檢察機關監督變為減刑對抗者,將其引入減刑假釋機制,從而在減刑和假釋過程中形成真正意義的訴訟構造。具體說,監獄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罪犯提出減刑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減刑假釋建議后在一定時間內將建議書副本送達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后,通過提審罪犯等形式對罪犯改造情況進行實質考察。最終提出減刑假釋建議,經過檢察機關的對抗,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這樣可以解決由監管機關“做材料”,法院被動作裁定,缺乏實質性監督問題。此外,法院在開庭時還應當公開,通知服刑人員的親屬旁聽,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增強辦案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以公開促公正。
二是完善合理的改造考核機制。破除“唯分是舉”的一元化操作模式,建立以計分考核與綜合評定相結合的減刑假釋啟動機制,獎勵“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目前的計分考核辦法偏重勞動改造,計分辦法不盡合理。對于缺乏勞動能力的老弱病殘犯和未成年犯,以勞動改造計分顯然不公平,更不能反映思想靈魂改造的真實效果,而這一群體應當是減刑假釋的主體。因此,計分辦法應當以思想靈魂改造為重點,把老弱病殘犯和未成年犯與其他罪犯放在平等競爭的起跑線上,并且減刑的幅度還可以加大,間隔時間還可以縮短。同時,還應當增加減刑指標,原則上做到只要符合條件,就給予減刑或假釋,從而進一步調動罪犯改過自新的積極性。
三是增大假釋適用率。應當本著現代刑事政策,從整體上擴大假釋的比例。通過立法,取消對假釋的人為限制,對符合條件的老弱病殘和喪失勞動能力,尚不夠保外就醫條件罪犯,在不致再害社會或沒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應當考慮辦理假釋。同時,還應當堅持刑法個別化的觀點。在新時期暴力犯罪和“涉黑”罪犯大幅增長的情況下,如果堅持片面或絕對化的觀點,不僅對罪犯的改造效果不利,而且還對監獄的監管改造及安全帶來消極的影響。因此,應當修改刑法規定的五種暴力罪犯和“涉黑”犯罪不能假釋的絕對化規定。在假釋的辦理過程中,完善擔保機制,從經濟和法律責任上強化擔保人的責任,通過建立擔保人的連帶責任,促使假釋期間的監督工作,從而保證假釋犯的順利執行。
四是優化監管、監督和司法配置。目前全國各地的監獄幾乎都“人滿為患”,監管力量明顯不足,嚴重影響改造效果。同時,隨著大量的減刑假釋案件的出現,駐監獄檢察官也感到力不從心。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法官更是不堪重負。應當加大監管、監督和司法人員配備,解決力量不足的當務之急。同時,要配強相關力量,改變目前人員不足,力量薄弱和發展受限的不良局面,從維護穩定,構造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激發監管人員、駐監獄檢察官和司法人員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并且要給他們“減壓”,不以少量合理的過錯否定全盤。更不能以偏概全,把當前重新犯罪率高的責任推給監獄和法院,而要全面客觀看待監管效果和“法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