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指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特征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貫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就要牢固確立司法為民的思想。這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法院工作的核心問題,是人民司法指導思想與時俱進的新內容,是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本質特征落實于法院工作的具體表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和靈魂。最高法院把司法為民確定為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準確把握“三個代表”思想精髓,緊密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所采取的重大舉措,是人民法院貫徹“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思想精髓的具體行動和具體體現。因而,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必須牢牢把握“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堅持“司法為民”工作宗旨,求真務實,與時俱進,努力推進司法為民工作的新發展。

一、司法為民的科學內涵

正如肖揚院長指出的:司法為民不是一句簡單的口號。司法為民進一步揭示了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質特征,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和實踐意義。深入研究和不斷發掘其豐富內涵,對于進一步明確新時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做好各項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指導意義。深刻領會“司法為民”科學內涵是解決司法為民問題的首要環節。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實踐“三個代表”的必然要求,揭示了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本質要求,是“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價值取向,是檢驗審判效果的新尺度,反映了人民法院密切聯系群眾的新要求,是人民法院優良傳統的新發展。堅持司法為民思想,就抓住了人民法院建設的根本,就把握了人民法院發展的方向。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使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服從和服務于黨和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工作大局。

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背景下司法為民的現實要求

1、司法為民應當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要求的深層體現。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一概念的提出是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基本特征的科學和精辟概括,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統一、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活力與秩序的統一等。司法的兩大主要功能就是調解糾紛功能和社會秩序穩定功能,因而,強調和追求司法功能的實現就是強調和追求司法為民。司法為民應當以司法功能的實現為載體,以社會的和諧、人的和諧乃至人與自然的和諧為終端目標的深層體現。2、司法為民應當是司法人民性本質的現實體現。人民性是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屬性,是社會主義司法優于資本主義司法的主要特征。資本主義司法中“人民”更多的是人,是個體概念;而我們社會主義司法中的“人民”是民,是集體概念。社會主義司法的這一階級屬性,決定了我們所提倡的司法為民就應當是以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現實目標,以人民群眾對司法的基本要求為出發點和最終歸宿。3、司法為民應當是“三個要求”的必然體現。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就要堅持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點明的是用權問題,人民法院“權為民所用”,就是要用好審判權,弄清司法權力的來源和歸屬,解決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問題,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審理和執行各類案件,把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好,實現好。情為民所系,反映的是對人民群眾的感情問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建黨立黨的宗旨,是“三個代表”思想的核心,人民法院“權為民所系”,就是要增強對人民群眾的感情,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無論審判案件還是執行案件,都要進行換位思考,對人民動真情,站在人民的立場上考慮問題、站在群眾利益上裁判案件,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關心人民群眾的冷暖疾苦、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障和實現人保群眾的合法權益。“利為民所謀”指出的是掌好權的問題,人民法院做到“利為民所謀”,就是要把握審判權的目標和方向,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服務宗旨,以人民滿意為最高標準,依法行使裁判權,解決是非曲直,判斷真假善惡,維護群眾利益。

三、我院遵循司法為民理念所作的基本實踐

近年來,隨著審判改革和司法規范化建設活動的不斷深化,我院緊緊圍繞上級要求,切實履行審判工作職能,尤其是在年初肖揚院長提出了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要求之后,我們更加明確了司法為民方向,著力強化了司法為民措施,在踐行司法為民理念方面作出了一些基本實踐和探索。1、從抓隊伍建設入手,堅持落實司法的法治性。著重加強把規范執法觀念和宗旨觀念滲入每一個法官的靈魂,變成他們自身的法律修養,并自覺落實到具體的執法行為中,明確樹立“正、誠、實、嚴”四字院風,在作風紀律上突出""字,做到作風正派;在為民服務上突出“誠”字,做到一心為民;在審判和其他各項工作中突出""字,做到工作扎實;在管理上突出“嚴”字,做到嚴格審判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兩個“圍繞”:一是圍繞突出問題,重點解決因中止、延長審限、公告和鑒定未結案件管理及結案標準等審判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二是圍繞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狠抓規范和管理。針對查找出的具體問題,分門別類,逐一整改。對普遍性問題,一級抓一級,明確責任,一抓到底;對制度性問題,成立專門組織,全面清理,健全完善。組織資深法官結合審判實踐,編寫《法官行為規范100條》,全院干警人手一冊,為健全規范司法行為的長效機制打下了堅實基礎。2、從抓為民服務和弱勢群體利益保護入手,切實落實司法的人民性。一是切實加大司法便民的落實力度。本著司法為民的服務宗旨,按照省法院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我們已提前實現了人民法庭的網絡建設要求,建立了網上立案、電子簽章系統,實現了立案便捷化。為切實解決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頻發而導致的部分案件處理滯后的問題,我們于年初專門成立了交通巡回法庭。由于此類案件涉案標的大、矛盾易激化、處理難度大,我們在審判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開展了專題調查研究,著力疏通了賠償渠道,逐步形成了以調解為主、調判結合的糾紛解決機制。成立以來,共收案91件,審結65件,其中調解結案44件,當事人主動撤訴3件,訴訟總標的804. 93萬元,已結案標的達558.56萬元,初步緩解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審理難、執行難、上訪、纏訪多的被動局面。二是切實加強前沿陣地建設。充分認識人民法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切實瞄準“規范化、規模化、標準化”目標,積極投身人民法庭建設。我們針對轄區實際,本著便于人民群眾訴訟和便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的“兩便”原則,將原有的小而散的三個法庭撤并重組為一個規模化中心法庭?東雙溝法庭。為解決法庭自審案件的執行問題,提高執行成效,節約執行成本,我們為人民法庭配備了專職執行組,專門負責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的執行。人民法庭積極探索巡回審判的有效形式,做到因時、因地、因案制宜,堅持把糾紛解決在田間地頭,將矛盾化解在糾紛現場,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三是建立特殊群體案件審判、執行綠色通道。我們為涉農案件、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開通“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適時提前介入、優先執行,及時為他們啟動訴訟費緩、減、免程序,有效保證社會弱勢群體不因經濟困難而打不起官司,依法打得贏官司。兩年來,共緩、減、免此類案件訴訟費80多萬元。3、從抓“公正執法、高效服務”入手,自覺落實司法的公正性。我們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不斷促進司法的公正和高效。重點強化審判管理職能,對審判管理機構、職能進行優化整合,成立專門機構,全面開展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統計分析、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審判流程管理、法官業績考評等工作。實行"三個通報"制度,即每月通報案件評查情況、每季度通報發改案件情況和審判運行態勢。審判運行態勢分析通報的制度化、經常化,使院、庭長依據指標體系進行審判決策以及對審判活動全程動態管理的水平進一步提高,對審判執行工作各環節有效監督得到切實加強,管理更具全面性、實效性。建立案件質量和審判運行態勢通報制度。建立了審判運行態勢分析通報制度,每月出一期限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報告,每季度對審判運行態勢進行一次點評,肯定成績、歸納經驗,指出問題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設,從而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的指導性。目前,我們全方位一體化的審判管理運行機制已基本形成。4、從抓大調解機制的建設入手,積極落實司法的能動性。加強和規范訴訟調解工作,我們積極參與大調解機制建設,堅持將調解貫穿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切實增強訴訟調解化解紛爭的功能;積極探索調解工作新機制,提高調解成功率;積極推行案件繁簡分流機制,依通過快捷、簡便的審判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審判工作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一是實現與大調解機制的全面對接。建立領導機構,實現與大調解機制組織領導上的對接;建立人民調解指導員和聯席會議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工作上的對接;建立個案會商與研討制度,實現與大調解機制職能上的對接。二是立足審判職能,積極參與大信訪。切實指導和配合縣鎮兩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社會矛盾的調解止紛工作,重點是極可能引起訴爭的矛盾的訴前調解和法律、法規的咨詢、引導工作,努力矛盾消化在萌芽和初發階段。為此,我院專門明確了兩名工作人員的職責,建立與相關部門的矛盾調處、信訪穩定工作聯動機制,并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矛盾調處及訴前矛盾解決的試行辦法》。三是加強信訪消化工作。信訪工作注重從源頭上減少涉訴信訪,立案階段進行風險告知,審理階段強化訴訟調解,宣判階段做好法律詮釋。院主要領導親自抓重大、復雜信訪的處理,實行信訪會辦制度。信訪接待人員耐心接訪,說透法理、事理,并推行了聽證制度,公開、透明地解決信訪糾紛,收到發良好的效果。上半年,共接訪200余人次,承辦上級信訪10件,已全部辦結。5、從抓服務大局、解決群體性糾紛入手,認真落實司法的政治性。近年來,由房屋拆遷、土地征用等引發的補助、補償費用糾紛一直是困擾我縣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熱點問題。自去年以來,我院共受理各類群體性糾紛案件60多件,涉案當事人數千名,面對這些矛盾易激化、時間要求緊、處理難度大的案件,我們注重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成果、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出發,及時有效地開展前期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辦案,堅持調訴結合,堅持周密計劃,有效整合社會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妥善處置,對于拒不配合的難纏戶依法果斷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有力地保障了縣域經濟的發展。

四、基層法院踐行司法為民理念的實務空間

在我國,基層法院是縣級國家機構中獨立行使審判權,并居于法院體系中最低位級的司法系統,實際處理著全國法院80%以上的案件,而且,相對于上級法院而言,基層法院與社會、與人民群眾的距離最近、接觸最為直接。因而,從司法為民的能動性上講,基層法院司法為民的職責更具體,自我作為的空間更寬廣。1、基層法院的糾紛解決特點決定著司法為民的實踐方向。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是民事案件,且大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裁判結果直接關系到基層社會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因而,基層法院應著重突出糾紛解決功能的實現,著力追求案結事了,避免當事人就同一起案件反復糾纏、上訪、申訴。一方面,要積極貫徹訴訟調解原則。正如肖揚院長所講的: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要善于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增強調解能力,講究調解藝術,創新調解方法,盡量用和諧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茅盾和爭議,避免一判了之,案結事未了。訴訟調解講究的是靈活性,具有高效、經濟、公正、徹底、便于執行等優勢,這些優勢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求。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之一,與我國傳統道德文化的“厭訴”、“和為貴”“中庸”等特點相符,訴訟調解使得訴訟人性化,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此外,訴訟調解可以有效降低訴訟的對抗強度,由于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主協商的結果,最符合他們的利益追求、最接近實體公正,而且調解結案也最容易實現勝敗皆服的審判效果。另一方面,要廣泛適用簡易程序。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難易程度上看,基層法院受理的大多數案件是簡易案件。正確適用簡易程度,既節約司法資源和司法成本,又有利于糾紛的及時高效解決。2、基層法院應更多地注重實體處理結果。客觀地講,基層法院審理的在大多數案件,由于當事人不太懂得和不太理解法律程序的含義和現代法律所要求的程序法的基本內容,不太習慣按照法律的方式解決問題,他們所要求的就是法院給個說法,即對“事情”給是與非、多或少的定論或了斷。因而,面對大量的這類糾紛,基層法院很難照搬照套現代司法理論所倡導的中立、消極等原則和實際審判、裁決方式,而應當積極運用釋明權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導,在經濟上減輕或免除困難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確保雙方當事人處于平等的位置,不能囿于中立原則的束縛而放棄對弱勢當事人的扶助和保護;應當積極行使調查取證權,幫助那些請不起律師的又不懂有效舉證的當事人調查取證,還原案件事實,而不能被動地審查當事人的提供的證據,消極地居中裁判,有時還應該主動運用專業知識和生活經驗對事實作出基本的判斷,而不是一味地死守證據規則作出法律事實的認定。3、基層法院司法為民的功夫在庭審以外。功夫在庭外就是要在庭審之外下功夫,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之外的力量解決糾紛。基層法院的轄區大多數是農村,受特定的歷史、文化、社會和人口因素的影響,基層法院在解決糾紛上確有其獨特性。因為我國目前的農村仍然是所謂的鄉土社會、熟人社會,同一村落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行為模式、風俗習慣相同,同一村莊的人之間交往頻繁、聯系密切,勢必產生某種宗族或團體意識,形成特定的價值觀和內聚力。而現代法律很大程度上主要適用于城市社會、工商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在我國以農村地區為主的基層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親情與鄰里關系的熟人之間。在這樣的雙重特殊環境里,“人情正義”往往上升為一種傳統規則,對于村民而言,將糾紛訴諸法院,希望的是法院將糾紛事實一五一十地查清楚,并給出一個符合“直覺正義”的處理結果,至于現代司法所強調的形式理性、司法推理和“程序正義”等并不是他們所關心的。因而,為高效化解糾紛,基層法院的法官在遇到難以調處的糾紛時,應當合理地運用“司法雜學”素養,即運用地方性知識、熟人關系、扎實的洞察力和靈活的處世經驗盡快給爭議事實一個說法,給矛盾糾紛一個處理辦法,有時還應該積極發動當事人的親朋好友、民調組織、當地有威望的人士等各種社會力量,從不同的角度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為糾紛的及時妥善處理糾紛贏得更多的方法、途徑,提高實際解決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