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工傷申報義務 企業負擔工傷費用
作者:董畢 王健軍 發布時間:2007-01-31 瀏覽次數:2031
本網泰州訊: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劉某系被告泰州市某水泥公司的職工,被告依法為劉某辦理和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其已為劉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劉某花費的醫療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已為原告辦理了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原告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范圍,應當向工傷保險機構要求支付。至于有關工傷待遇的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未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該義務,應由其負擔相關工傷待遇費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