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立法化探析
作者:張玉潔 華艷兵 朱大亮 發布時間:2007-01-29 瀏覽次數:3478
法律文書是法律學科中的一支,是法律法規從靜態向動態轉變的載體。法律文書制作是否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律、法規的運作和實施。我國在法律文書的制作方面仍存在很多的缺陷,應該把規范和統一法律文書的制作放在司法改革的首要地位。筆者從法律文書的特點、屬性、作用著手,就如何完善法律文書的制作和如何更好的體現法律文書的功能等問題進行論述,認為對法律文書的立法是必要的且是可以實施的。
一、法律文書制作存在的幾點問題
法律文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西周時期就有所記載,如1975年陜西省歧山縣出土一個西周晚期的青銅器上面鑄有157個銘文,大意是說某人指控另一人搶走了他的奴隸,最后由法官對搶劫者處以鞭刑和罰金。但我國在法律文書這方面的研究仍是個不容樂觀的事實,我國法律文書制作的現狀總體上存在這樣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法律文書方面的系統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而只是籠統模糊地規范在各個法律、法規中,而且規范法律文書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不統一的,如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裁判文書的寫作內容和格式的規范,而在行政和刑事方面卻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且就相同的文書在不同的案件中有著不同的格式和規定,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相關法律文書制作的權威性和規范性,進而影響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二,法律文書滯后性問題。目前我國,規范法律文書的機關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即最高法院、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出臺相應規范法律文書格式的規章之后,下級機關遵照執行,成為全國通用的范本。這種方式不能夠滿足于我國現法制進程的需要;
所以,我國法律文書的現狀確是不容樂觀的。隨著我國法治化的進程逐漸加快法律文書的制作要更加的嚴格,將法律文書提上立法的議程也正在迫切。因而,我國將法律文書予以立法是有著重要的價值的,法律文書的特點和作用也表現出法律文書立法的意義。
二、法律文書立法化意義
法律文書并不是孤立的學科,很大程度上代表著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公平,因此只有完善法律文書的制作才能更好的實施法律。筆者認為將法律文書立法,將法律文書放在立法的平臺上考慮是規范法律文書制作最可行的辦法。
法律文書具有法律屬性和寫作屬性的兩個特點,法律屬性決定寫作屬性,寫作屬性對法律屬性有反作用。
(一)法律文書的法律屬性包括法律文書內容的合法性、法律文書與其它法律之間的關聯性。從一個可行的角度制定一套完備的法典,將法律文書放在法律法規的角度來把握是保障法律文書內容的合法性較好的途徑。法律文書的形式即結構是程序化的,這是法律文書制作的結構的明顯特點。如果法律文書的制作沒有一個確實可以實施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的話,那樣法律文書的制作會因人的差異而存在著很大的彈性空間,從而達不到統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必定損害法律的權威性。
法律文書實際上就是法律實施的一個載體,其與法律有著必然的聯系,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特別是與程序法的關聯,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都有與法律文書的制作相關的條款,在一定的程度上規范著法律文書的制作。包括制作的內容和程序。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肯定了法律文書立法化的意義,制定與法律文書相關統一的法典是有必要的。
從訴訟法和法律文書兩個個體上看,兩者各有獨特的屬性和適用范圍,但是不能割裂和否定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法律文書中引用訴訟法也好,依照訴訟法也好,都是為了更好地制作各種文書,為執法活動服務。在充分認識法律文書與訴訟法各自的特征與相互之間關系的前提下,使訴訟法的原則規定更好地指導法律文書的制作,使得法律文書更好地反映訴訟法精神、體現司法公正是一個具有一定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的課題。
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雖然有不少關于法律文書的規范,但是有著很大的缺陷:不夠具體、不夠系統、不夠全面規范。如果在實踐中出現相應的問題,仍需有關機關(從實際情況看,不是制定訴訟法的立法機關,而多是某一司法機關)通過對相應法律文書內容的具體要素制定文書格式進行規范,從而造成法律文書規范部門多樣化和制作標準不一的局面。進而導致法律文書的性質、特點和制作原則等很難理解和把握,更不便于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和研究。規范不夠全面也必然需要再行制定法律文書格式進行規范,這樣就客觀形成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各自規定法律文書格式、內容的局面,嚴重影響了法律文書的嚴肅性與統一性。
法律文書與訴訟法之間是有著必然的、內在的聯系,但是,法律文書和訴訟法之間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個體,看到它們的聯系的同時,我們一定要看到它們之間的區別。訴訟法不能夠替代法律文書法是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只有將法律文書單獨立法化,才能夠真正的實現其意義,才能更好的幫助法律的實施。
(二)法律文書的法律屬性決定了寫作屬性,但寫作屬性對法律屬性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法律文書的寫作屬性同樣是法律文書不可或缺的特性。法律文書不僅是被動反映訴訟與非訴訟活動的形,而且是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的最終載體。法律文書的制作中有無錯別字、語法是否正確、語句是否通順以及是否有歧義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律文書的執行,進而影響到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運行。
所以,從法律文書的法律屬性和寫作屬性上看,應該將法律文書立法。但是法律文書是一門比較煩瑣的學科,其包含了許多的東西,所以,只有采取正確的立法模式才能解決這樣的問題。
三、對法律文書立法化模式的幾點建議
法律文書立法具有順應中國法制發展的意義,法律文書是法律法規的體現,是法律法規從靜態轉化為動態的載體。法律文書制作的被動性和滯后性是法律文書立法化的關鍵所在,筆者認為只有制定一整套的法典來規范和標準法律文書的制作才能更有效的實施法律,筆者就這方面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由于法律文書的變動性,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來統一和規范法律文書的制作,必須要把握好度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把重點放在規范制作的規律與方法上,重在劃定界限,指出方向,而不是規范具體的文書制作細節。將法律文書的寫作屬性和法律屬性一起規定在法典中。筆者認為可以規定下面幾項原則:第一,法律文書制作的合法性原則,即法律文書的制作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第二,法律文書制作的合理性原則,即法律文書的制作必須符合相應的寫作規范,不可以存在文書語法上的錯誤等;第三,法律文書制作的效率原則,法律文書必須合時而作;第四,權責相統一,制作主題負責制,明確規定責任主體,在法典中明確的規定處罰的力度,處罰的對象,行使處罰權的主體和處罰的具體程序等,這樣就可以起到真正督促制作主體認真履行制作法律文書的義務;第五,公開原則,公開審判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是訴訟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司法公正在程序上的重要保證這一原則要求法律文書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司法,更好的司法。比如現在關于裁判文書的改革中,裁判文書的公開性放在首位,判決書的功能不只是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判決書是訴訟最高價值的最終體現;第六,說理原則,理由是法律文書的靈魂,是將具體案件和法律聯系在一起的紐帶。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把法院判決書看成是一份“論證文”,將法院的判決的理由寫的一清二楚,其公正性使人無從懷疑;
(二)對不同類型的法律文書采用分章的立法形式,按制作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同來分章,第一部分,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第二部分,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第三部分,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第四部分,國家賠償的法律文書,第五部分,監獄部門的法律文書,第六部分,筆錄,第七部分,訴狀及其它文書,第八部分,仲裁文書,第九部分,公證文書;
(三)采用個別與普通相結合的立法形式。這點要求對個別的法律文書,比如裁判文書等更能體現法律的公正與權威,且法律文書的制作能影響執行的特別的文書,應該區別對待。比如裁判文書的法官后語與判決理由等問題應采取明確的態度,在立法中應該有所體現;
(四)法律文書立法主體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文書的效用,筆者認為法律文書應當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作,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另外全國人大常委享有法律解釋權,筆者認為應該用法律解釋來補充和完善法律文書立法,另外還應當制定相應的大的綱要,賦予各個法律文書制作的部門一定的權利,允許它們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文書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適合各自部門的法律文書的格式;
法律文書是法律學科中一個重要的部分,完善法律文書的立法的同時也是在完備我國的法制體系。我國正在向社會主義法制國家邁進和努力,但是法律文書這方面的空缺一定會是這條道路上的絆腳石,所以,我國應當加強在這方面的工作力度,盡快出臺一部有關法律文書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