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從司法審判服務服從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宗旨出發(fā),積極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調解工作方針,把司法調解工作作為平安建設中糾紛處理機制的重要舉措,不斷加大司法調解力度。

一是堅持因案而異,注意把握調解與判決的關系,防止法官片面追求調解率、撤訴率而違反當事人意愿進行調解。該院要求廣大法官找準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點,妥善處理矛盾糾紛,真正做到定紛止爭,促進民事關系和諧發(fā)展。堅持調解先行,調解第一位的原則,使調解工作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該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采取調解程序前置,先行調解。抓好訴訟過程每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調解,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調解的作用;按審判流程,有機會接觸當事人都要做調解工作,形成人人參與調解的大調解格局。

二是切實可行處理好情、理、法之間的關系,使三者有機結合,融為一體。該院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fā),向當事人講清情理關系,使當事人充分信任調解法官,充分信任人民法院,感情上接受調解并希望調解。要求法官調解時要保持冷靜、理性、細致、熱心,打消當事人的顧慮,使當事人理解法官解決他們的糾紛的決心和維護其權利的良苦用心,配合調解,以促使他們相互寬容諒解,息訴罷訟。

三是通過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注重提高法官調解藝術。該院定期舉行座談,交流調解經驗,引導法官對民事調解的意義和作用進行再認識,轉換思維方式,服務平安建設,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