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樹拷問鄰里情 屋受損害樹應砍
作者:劉秋蘇 發布時間:2007-01-11 瀏覽次數:2230
本網徐州訊:俗話說“鄰里親賽如金”,鄰里之間本應當和諧相處。左鄰先栽了樹,右舍后建了房,本來都是正常的事。可是一對鄰居卻為此打起了官司,結果是先栽樹的左鄰因為影響右舍房屋的安全而不得不砍掉自己的樹木,日前,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慶祝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將給原告周超造成危害的槐樹予以清除。
原告周超與被告白慶祝系東西相鄰的鄰居,周超住在白慶祝的西面。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周超、白慶祝兩家平日的關系一直相處融洽。1996年夏天白慶祝在其宅基地最西面與周超的宅基地相距不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周超與被告白慶祝相鄰居住,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等相鄰關系。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應當注意防止、避免給相鄰人造成損害,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停止侵權。白慶祝雖然栽樹在先,但其槐樹現在已對周超的房屋造成危害,侵犯了周超的相鄰損害防免權,應對給周超造成危害的槐樹予以清除。據此,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