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網絡婚姻”引發的法律責任
作者:顧琦 蘇海 發布時間:2006-12-22 瀏覽次數:3156
近年來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由于信息交流的快捷性與保密性,上網也逐漸成為人們溝通的主要方式,沉溺于網絡構筑虛擬世界的人越來越多,由此導致的種種社會問題也日益突出。網絡中逐漸興起的“網絡婚姻”就是其中之一。由“網絡婚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網絡婚姻”正為越來越多的人所關注。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網站都為網民提供網絡 “婚姻登記”的服務項目。登陸者只需填寫系統要求登記的相關資料即可通過網絡與另一登陸者結成“網絡夫妻”,成立網絡“婚姻”關系。之后,“夫妻”雙方只要再次登陸,即可在網絡世界無所顧忌地“談情說愛”,甚至過所謂“夫妻生活”。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過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現實中的配偶,進而引發現實夫妻雙方的感情危機,甚至訴諸法院鬧離婚。
“網絡婚姻”已經對現實中的婚姻關系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就目前來看,我國的婚姻法尚未對其作出相應的規定,特別是新婚姻法在規定法定離婚事由時沒有明確把“網絡婚姻”作為法定離婚事由。
由“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大都會以過錯方的“背叛”行為嚴重傷害自己的感情為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離婚時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僅限于以下四種情況: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之后,婚姻關系才宣告成立。“網絡婚姻”顯然不具備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無重婚之嫌, “網絡夫妻”雙方登陸注冊時通常都不以真實資料填寫,彼此之間甚至連對方真實姓名和性別都不清楚,在網上發生同居事實幾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就更不可能存在了。也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因“網絡婚姻”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想要通過訴訟手段得到精神賠償,在現階段來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于“網絡婚姻”構成違法,理由是過錯方有侵權行為和侵權事實的發生,符合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從審判實踐看,過錯方的行為導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現實中的配偶, 進而拉開夫妻雙方的感情距離。然而,過分沉溺于網絡游戲、QQ 聊天或足球等等也同樣可能導致相似的結果,將“網絡婚姻”行為視為侵權,一般審判人員可能認為過于牽強。
在“網絡婚姻”中,過錯方的行為的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傷害,對其行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約束有違婚姻法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本意。在考慮法律的管轄范圍時,不應僅僅局限于“ 網絡婚姻”是否為法律意義上的婚姻,而應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發,考慮其對現實婚姻產生了何種影響。
“網絡婚姻”導致感情破裂。所謂婚姻,男女雙方只要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從我國婚姻法來看,在婚姻關系的成立過程中,較為主要的是實質要件,而當事人雙方的主觀條件即自愿結婚是眾多條件中的重點。縱觀世界各國婚姻立法,雖然對婚姻締結雙方的年齡、血緣關系的規定等存在差異,但均將雙方自愿作為婚姻成立的首要條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慮外,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國家為了婚姻關系的穩定和便于管理而設定的,比如我國在1989 年之前還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沒有經過婚姻登記程序,婚姻關系雖在法律上得不到國家承認,但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婚姻。因此,作為“網絡婚姻”,我們不能簡單將其理解為游戲,因為在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已經或多或少的具備了與對方具備一種與現實相同的情感關系,這一點可以通過“ 網絡婚姻”雙方的語言和一些網絡下的行為予以證明。在考慮這個問題時并不僅僅只是將雙方是否見面作為一個很重要的評判標準。因為除去見面,有配偶者的“網絡婚姻”與婚外戀并不存在什么區別, 更深一層講,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異是雙方是否有過事實性行為。但我們在考慮是否與他人同居時,主要考慮的是同居雙方的感情,并不是將雙方間是否存在性行為作為第一要件。如果將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則會出現同居與賣淫、嫖娼混為一談的情況。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體現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網絡婚姻”應該作為導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 網絡婚姻”構成事實侵權。婚姻產生的基礎是愛情,在眾多由“ 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例中,我們發現,大多數都是由于時間的問題對另一方缺乏必要的體貼和關心。從人的心理方面,需求的不滿是導致婚姻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滿中,就包括一方或雙方的正當感情需求如溫存、體貼等得不到滿足。而這種不滿足的情況將會導致心理的痛苦并對對方喪失信心,從而促使離婚的發生。從大多數因一方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來看,這種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眾多由網絡問題導致的離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將大部分精力和時間放在了網上。從網上對一些網民的調查中發現,關系較為親密的網友在網上聊天的時間一般不會少于20 個小時/ 周,同時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間原本可以相處的時間被大大壓縮。這是婚姻的另一方從感情上無法接受的,對其而言,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戀已經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了,無過錯方的權利實際已被侵害。
“網絡婚姻”過錯應當賠償。在對新婚姻法中的賠償范圍進行分析時,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 而婚姻法僅僅是對這些行為在民事賠償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賠償中, 主要是考慮過錯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權,這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要件:一是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三是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具備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網絡婚姻”表面似乎沒有滿足這幾個要件,但從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分析,“網絡婚姻” 過錯方主觀上、客觀上都導致了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 網絡婚姻”無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應該予以支持。
由于“ 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問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如何才能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尋找一個合理平衡,首先要加深對新婚姻法有關條文的理解,從立法本義上做出準確解釋,正確適用法律;其次要完善婚姻法的相關條款,如在第四十六條中加上一款:“ 因其他原因導致精神損害的”,填補這一法律空白;再次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過程中,適當向無過錯方傾斜,真正做到保護無過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