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一房東與他人簽訂租約后反悔,不僅不履行租約,還拒絕返還他人預付的租金。近日,金壇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該房東返還他人已付租金。

今年520日,姜玉卿與謝育芳商定,由前者承租后者位于金壇某繁華地段的店面房一年,租金3萬,租期自61起算。當晚,姜玉卿即交付了1萬元訂金,謝育芳出具了收條。今年61日,當姜玉卿提出要求謝育芳履行租約時,后者表示,店面房另有他用,不再出租。姜玉卿隨后多次要求謝育芳返還已付的1萬元訂金,均遭到謝育芳的拒絕。姜某無奈只得向金壇市人民法院起訴。金壇法院經審理認為,店面房出租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保護。現謝育芳單方面拒絕履行租約,應承擔返回租金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鑒于姜玉卿未主張損害賠償,遂判決謝育芳返還姜玉卿1萬元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