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為了占有親生女兒30平米的拆遷安置房,王某將拆遷安置所得的兩套房屋賣出一套。女兒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隨即將父親告上法庭。1214,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判決王某補償女兒1140000元。

原來王霞在父母離婚以后法院判決其歸父親撫養,但父女之間的關系一直不好,王霞一直跟母親生活在一起,同父親幾乎沒有往來。2003年父親所住的村要動遷并進行安置,王霞由于歸父親所撫養所以也屬于安置對象。200412月,王某所在的村進行拆遷安置后村里出具一份證明,證明王霞的30平方米安置面積列入父親名下,但歸她所有。即將大學畢業的王霞想從父親手中分割這30平米的房產,但是父女兩人為此卻鬧翻了臉,因此她把父親告上了法院請求確認父親名下房產內30平方米歸其所有,并予以分割。可誰知就在訴訟過程中王某偽造女兒的簽名將拆遷安置所得的兩套房產中的一套拋售,企圖以此來侵吞女兒應得的財產。并且在法庭上辯稱是王霞自愿將這30平方米贈送給他的,等他過世后仍然會將30平方還給女兒。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區政府房屋拆遷的相關政策和拆遷安置戶表中登記的人員情況,王霞屬于動遷安置對象,其中明確王霞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因此王霞有權向其父親主張該份額。由于王某出賣房屋未經女兒認可,因此該房屋的出賣價格對王霞沒有約束力,王霞應得的30平方米仍應以評估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鑒于王霞對所安置的房屋沒有出資,其可得折價補償款應為30平方米的市場價值與實際拆遷優惠價之間的增值差價100700元。因此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法院判決該安置房仍歸王某所有,但王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女兒1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