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如東縣法院就一起兒子和兒媳因買房向母親借款拖欠不還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二被告高某和方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11萬元。

被告高某和方某系夫妻關系,原告王某與被告方某系母子關系。2004年3月,兩被告購買位于如東縣掘港鎮人民南路8-1二單元301室的房屋。原告先后交給兩被告人民幣11萬元,但未講明此款是贈與給兩被告。后因被告高某上網并與網友通電話兩被告夫妻間產生矛盾,被告高某2004年6月7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方某離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方某之父劉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告方某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經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方某罹患情感性精神病障礙(抑郁相),后被告方某之父劉某作為被告方某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在庭審中曾提及該11萬元,認為是借給兩被告的。2004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高某與丁某在被告高某母親張某家見面。當天晚上,原告王某等人至被告高某母親張某家,將躲藏在被告高某床底下的丁某拖出并進行毆打,原告認為被告高某和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丁某解釋其正在洗澡,不愿見原告的家人,故躲藏在被告高某的床底下。后如東縣公安局110民警到場,原告當時提出兩個要求:一是兩被告在買房時曾向原告借過11萬元,要求被告高某補寫借條,二是要求被告高某和丁某今后斷絕來往,不再保持任何關系,并要求寫書面保證。后被告高某予以承認并當場寫了一張11萬的借條交給原告。后被告方某于2005年9月14日向原告王某出具還款保證書一份,約定于同年10月30日歸還。后兩被告未能還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1萬元。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家庭間的成員,原告先后數次將11萬元交給兩被告,但未明確表示贈與兩被告。后被告高某在如東縣公安局110民警在場的情況下出具了補借條,應當視為被告對11萬元借款的承認,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11萬元系贈與,故本院認定11萬元是兩被告向原告所借。原、被告的民間借貸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兩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應當由其共同償還,故兩被告應當及時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1萬元,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在庭審中提出原告王某與被告方某有惡意串通損害被告高某的嫌疑的辯解,因被告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高某在庭審中提出其出具的補借條是受脅迫所寫的辯解,經查,該補借條是在如東縣公安局110民警在場的情況下出具的。本院認為,此種情形不屬于脅迫的情形。被告高某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該補借條是在脅迫的情況下形成,也未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對補借條行使撤銷權,故本院對此辯解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高某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后被告在二審中申請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