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出臺新規章管理港澳律師內地執業
發布時間:2003-12-05 瀏覽次數:3561
4個規章分別規定了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參考人員范圍、報名學歷條件的認定、報名和考試地點的安排及法律職業資格證的申領辦法;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的管理辦法;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從事香港、澳門法律顧問工作的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管理辦法。修改決定對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從事規定的法律服務的方式以及代表在內地居留時間進行了調整。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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