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鼓樓法院在刑事審判中首開聽證會,對被告人李劍搶劫一案是否適用緩刑召開聽證會,這在該院尚屬首次。
  李劍,2005年4月19日上午,李劍找其二姑要錢被拒絕,逐攜帶匕首,用木棒捆綁成假炸藥威脅其二姑,強行索要800元后逃離現場,后其二姑向警方報案。案發后被搶現金被追回600元,李劍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取保候審。
  案件訴至法院后,被告人親屬及其二姑多次請求法院考慮與被告人的親屬關系,對其從輕判處。法院查明,李劍喪母,幼時患有精神病,多年來一直受其二姑及其他親屬接濟,在經濟上對親屬有一定的依賴性。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該院決定在宣判前召開聽證會,聽取司法所、社區等有關部門對將被告人李劍置于社區監管矯正的意見。
  參加聽證會的有被告人的親屬、本案公訴人、社區居委會主任、司法所領導及轄區司法局領導。聽證會上,被告人李劍悔恨不已以,認識到自己行為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危害表示要痛改前非,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其二姑表示自己的侄子找自己要錢方式不當,自己處理此事也缺乏理智,本著挽救教育的目的,請求法庭從寬處理。本案公訴人認為本案與一般的搶劫案不同,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較小。被告人有固定的場所,其親屬愿意幫教,適宜社區監管矯正,可以從寬處以緩刑。 社區居委會也根據被告人的情況和一貫表現,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合議庭認真聽取了聽證會上各方意見,經評議并提交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被告人李劍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是初犯,被害人是其親屬,不同于其他搶劫罪,且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轄區司法所、居委會在聽證會上均表示做好被告人的幫教工作,置于社區矯正不致于再危害社會,遂對被告人李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宣判后,李劍表示服判不上訴。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