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規范執行款物交接制度
發布時間:2005-06-14 瀏覽次數:1380
本網南通訊:近日,如皋法院出臺《執行款物交接制度》,從規范執行款物交接的角度對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作出詳細規定,從一個側面促進了執行公正。 前幾年,由于與執行款物交接相關的規定散見于法律、司法解釋,且多顯原則性,缺乏操作性,使得極少數職業道德素養不高的執行人員鉆規定的空子,出現了收執行款不上交、執行款物交接無手續,甚至挪用執行款、申請人屢次來信來訪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中院“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動員大會以后,如皋法院黨組將規范執行行為作為專項整改的重點之一,決定從規范執行款物交接入手,對執行行為進行一系列的矯正與規范。《執行款物交接制度》共15條,對執行款物的管理原則、執行款的收轉部門、執行款專戶的使用、雙方當事人在場時的款物交付、執行費用結算的期限、程序、通知書的填寫以及扣押財產的保管、案件管理系統的輸入等,均作了詳細的規定。 《制度》規定,異地執行、搜查扣押、小額標的執行或情況緊急,確需執行員直接代收現金或票據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序:(1)有兩名執行員在場;(2)及時向付款人出具注明在場執行員姓名的格式收據;(3)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并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要求復印該筆錄的,應當準許;(4)收取的現金和票據,24小時內將款項存入院執行款專戶或移送院財務部門。 該《制度》從公開執行、以公開促公正的角度,確定了執行款收付情況告知當事人原則,并規定自劃款通知書送交財務部門之日起7日內,執行員應當將劃出款項時間和數額告知申請人和被執行人。 |
文章出處:如皋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薛 專、周明俊、陳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