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案件,29歲的句容農民黃巧林不服鎮江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對其終身禁駕的處罰決定,將鎮江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告上法庭。據悉,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市首例不服公安部門行政處罰訴上法庭的案件。
  2004年6月11日,黃巧林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至104國道句容市天王鎮附近,由于夜間過度疲勞駕駛,對前方情況疏于觀察,致使所駕車輛進入非機動車道,將同向騎自行車的吳某撞死。經過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黃巧林應付全部責任。8月18日,鎮江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黃巧林肇事后駕車駛離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的規定,給予黃巧林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2004年9月2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巧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2004年11月2日,黃巧林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起交通事故是因為自己疲勞駕駛所引發,事發現場自己并沒有發現被害人,主觀上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逃逸,且法院的判決書也未認定肇事逃逸的情節,因此,鎮江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對自己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處罰不當。在選擇向鎮江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選擇上,他選擇了后者,將鎮江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終身禁駕的處罰決定。法院經過審查,受理了該案,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文章出處: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孫彩萍、徐發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