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聽證制度 規范操作程序??邳州市法院出臺非訴行政案件聽證程序規則
發布時間:2004-07-06 瀏覽次數:1809
近日,江蘇省邳州市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通過了《邳州市人民法院非訴行政案件聽證審查程序規則(試行)》。至此,非訴行政案件聽證審查制度經過三年來的反復探討與摸索,實現了調研成果向審判實踐的最終轉化,為該院行政審判的良好發展再添生機與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雖原則規定了人民法院在30日內對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但對審查的形式未作具體界定。審判實踐中,各地或以書面審查或仿庭審模式,做法不一。由于非訴行政案件的相對人未依法行使復議權或訴權,當事人雙方缺乏必要的溝通,矛盾易于激化。人民法院如果單純以書面形式進行審查,勢必增加審查難度,難以保證裁定的準確性和穩定性,而庭審方式的審查,又與此類案件的“非訴”性質相悖。因此,如何確立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方式,一直是行政審判的盲點和熱點,并成為制約行政審判良性發展的瓶頸。2001年初,邳州法院嘗試性地將聽證制度引入非訴行政案件的初始審查程序,以聽證會的形式,召集重大、復雜類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到庭,就所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質證,面對面的“交流”,不僅弱化了當事人雙方的對立與抵觸,而且提高了人民法院裁定制作的公正性,同時也有效緩解了司法執行程序中當事人雙方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障隔與猜疑,使案件的審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今年初,最高法院開始醞釀“非訴行政案件聽證審查制度”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并逐級將調研任務最終落實到邳州。該院以此為契機,對近年來聽證制度的實施情況展開了再調研,并適時出臺了《邳州市人民法院非訴行政案件審查程序規則(試行)》。該規則共五章十九條,從聽證的原則、范圍和舉行等方面對聽證審查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不僅明確了聽證案件的主要范圍,而且設定了聽證審查的重要內容,并確立了“合議庭組織聽證與主審法官組織聽證相結合”的聽證原則,同時針對非訴行政案件的特色,使聽證會在具體聽證順序的設計上,既有別于嚴格的庭審操作模式,又彌補了書面審查的不足,有的放矢,繁簡得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使整套聽證審查制度既不流于形式,又注重了審判實效。新規則的實施,有效規范了非訴行政案件的聽證審查程序,成為該院行政審判改革和發展的“助推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雖原則規定了人民法院在30日內對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但對審查的形式未作具體界定。審判實踐中,各地或以書面審查或仿庭審模式,做法不一。由于非訴行政案件的相對人未依法行使復議權或訴權,當事人雙方缺乏必要的溝通,矛盾易于激化。人民法院如果單純以書面形式進行審查,勢必增加審查難度,難以保證裁定的準確性和穩定性,而庭審方式的審查,又與此類案件的“非訴”性質相悖。因此,如何確立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方式,一直是行政審判的盲點和熱點,并成為制約行政審判良性發展的瓶頸。2001年初,邳州法院嘗試性地將聽證制度引入非訴行政案件的初始審查程序,以聽證會的形式,召集重大、復雜類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到庭,就所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質證,面對面的“交流”,不僅弱化了當事人雙方的對立與抵觸,而且提高了人民法院裁定制作的公正性,同時也有效緩解了司法執行程序中當事人雙方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障隔與猜疑,使案件的審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今年初,最高法院開始醞釀“非訴行政案件聽證審查制度”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并逐級將調研任務最終落實到邳州。該院以此為契機,對近年來聽證制度的實施情況展開了再調研,并適時出臺了《邳州市人民法院非訴行政案件審查程序規則(試行)》。該規則共五章十九條,從聽證的原則、范圍和舉行等方面對聽證審查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不僅明確了聽證案件的主要范圍,而且設定了聽證審查的重要內容,并確立了“合議庭組織聽證與主審法官組織聽證相結合”的聽證原則,同時針對非訴行政案件的特色,使聽證會在具體聽證順序的設計上,既有別于嚴格的庭審操作模式,又彌補了書面審查的不足,有的放矢,繁簡得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使整套聽證審查制度既不流于形式,又注重了審判實效。新規則的實施,有效規范了非訴行政案件的聽證審查程序,成為該院行政審判改革和發展的“助推器”。
文章出處:邳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馮遵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