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社會所貴于法官者,即在于其具備依據法律實現正義之能力。法官因糾紛而存在,法官解決糾紛的能力高低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法律的好壞。《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闡述的雖是臺灣地區“民法”的基本問題,但這并不影響大陸讀者對此書價值的汲取,因為民法的價值取向是基本相通的。

翻開書的扉頁,我首先困惑了,書名為“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可在書的目錄中絲毫看不到“法律思維”的字眼,倒是“請求權”歷歷在目。為解決這個困惑,我不得不一直讀下去。最終我明白了,法律思維呈現的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同時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思維方法。于是,另一個困惑也產生了,民事法官為何不可以通過法律思維的轉換或再造以更好實現案結事了呢?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是民事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而案結事了便是民事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考量著民事審判質量,也衡量著民事法官的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今年一月提出的“三項硬要求”值得肯定,即服判息訴、案結事了是審判執行工作的硬道理,提高司法能力是隊伍建設的“硬任務”,讓人民群眾、人大代表滿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標準”。而要真正落實好這“三項硬要求”,絕非易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案結事了的實現需要司法能力的提高,也最終才能讓人民滿意、讓人大代表滿意。筆者認為,提高司法能力是首當其中、重中之重,這就涉及到民事裁判中法律思維的再造。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的指引下,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對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現實進行理性思考,運用法律概念、法律術語等法律語言載體進行判斷、推理,得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規范的結論,適用于法律問題解決的過程。我國對法律思維的研究尚處于啟蒙階段,論著也少。在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官研究法律思維意義重大,不僅有利于對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有利于凸顯法治自身張力。王澤鑒教授寫作此書之宗旨在于“建構請求權基礎的理論體系,期能為實例解題提供可資遵循的思維及論證方法,以增進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及客觀性。”我們知道,請求權基礎理論淵源于德國,乃大陸法系之基本思維方法,這對以成文法為主的我國應有所啟迪。事實上,我國學者已經看到了請求權基礎理論在處理實際問題中的顯著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所著的《民事裁判方法》一書,可以說是將《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的精髓得以傳承,并將請求權基礎理論進行了方法論上的開發,提出了“五步裁判法”,大大增強了審判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司法的過程除了需要積累必要的法律知識之外,最為關鍵之處即在于培養自身的法律思維,從而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王澤鑒教授旨在倡導“實例研習”法,系依據法律論斷具體案件當事人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發現可適用于案例事實的法律,一方面須本著案例事實探尋法律規范,另一方面須將法律規范具體化于案例事實。楊立新教授的請求權法律基礎方法與之是一致的,即通過尋求請求權基礎,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從而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而此種方法的提出是鑒于現行民事裁判方法??民事法律定性方法的諸多缺陷(詳見楊立新《民事裁判方法》一書第16?18頁),筆者認為,最大的缺陷在于此方法幾乎把法官的全部精力都集中在對案件的法律關系定性上,忽視了很多裁判的具體情節,不利于案結事了。

閱讀了《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一書后,請求權基礎理論帶來的震撼增強了筆者對楊立新教授“五步裁判法”的信心,也使筆者認為,民事法官要想更好實現案結事了需要轉變或再造思維,更新裁判方法,從而打造案結事了的充足底氣。因此,筆者建議,有興趣了解或研究請求權基礎理論的同仁應將《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與《民事裁判方法》一并閱讀,相信會受益匪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