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法院反映房價波動導致售房者單方毀約現象頻發應引起重視
作者:戴華春 許文玨 發布時間:2010-01-19 瀏覽次數:812
2009年下半年以來,宜興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房價波動導致售房者單方毀約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此類案件對當事人權益造成了損害且易引起市場交易秩序混亂,應引起重視。
主要情形有:1、炒房引發的毀約。炒房者為了獲取房屋轉讓的巨額差價,而在短時間內將房產出售給他人,雙方往往由于房款未付清等原因而未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房產大幅增值后,出賣方在利益的誘惑下背信毀約,不接受買受人支付的房屋余款或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此產生糾紛。2、拆遷房買賣引發的毀約。農村土地被征用后,部分被安置戶獲得了兩套以上的拆遷房,在其將多余的房屋出售的過程中,因此類房屋無法在交易時立刻辦理過戶手續,在房價上漲后,出賣人往往以其配偶或子女的名義以侵害共有權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產生單方毀約行為,侵害買受人權益。3、一房兩賣引發的毀約。某些動機不純者就一套房屋與兩位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選擇出價較高的一方與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對出價較低的一方背信毀約。另一種類似的情形是,出賣人在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時,以該房屋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造成買受人因房屋進行了抵押登記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對策建議:1、增強法律意識,保護自我權益。購房者在進行房屋買賣時,要審慎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尤其對違約責任要明確約定。對拆遷房、預售商品房等無法在交易時馬上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應注意審查房屋的共有人狀況,如有成年共有人,應要求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對能夠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應在支付房款的同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避免出賣人事后毀約。2、加強法制宣傳,樹立誠信意識。利用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加大對房屋買賣毀約行為法律后果的宣傳力度,使意圖毀約者明確毀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倡導誠實信用交易原則,建立誠信為本、依法履約行為規范體系。3、加大監管力度,嚴懲違法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房產交易的監管,完善房產備案登記制度,增強房產銷售市場信息的透明度,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嚴肅懲處。另外,法院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對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促使其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