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分析調撤不能案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金永南 李素均 發布時間:2010-01-19 瀏覽次數:851
2009年,通州法院張芝山法庭共審結民商事案件839件,調解結案577件,撤訴結案188件,判決結案73件,調解撤訴率91.2%。通州法院以張芝山法庭判決結案的73件案件為樣本,對調撤不能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就化解該類案件提出對策。
一、判決案件形成的幾大原因
1、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的案件,如原告不撤訴,則只有以判決的方式結案。2009年該庭新收公告案件40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13件,離婚類案件10件,合同類案件11件,其他案件6件),較去年23件增加17件,其中判決結案的達30件,占全年判決案件數的41.1%。
2、被告拒不到庭的案件。2009年該庭判決的73件案件中,有13件系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案件,占判決案件的17.8%。該類案件的被告有的因預料到訴訟會對自己產生不利后果,應訴與否都會敗訴,故索性不到庭。如原告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的案件,保險公司經常不到庭。有的因法律知識欠缺,對不到庭的法律風險認識不足。有的因到庭應訴的成本較大,選擇不出庭。
3、被告償付不能的案件。該類案件一般因原告起訴標的額大,被告無能力承擔還款責任,導致調解不能。如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未辦理交強險的案件,如受害人損失較大,肇事者無能力賠償,導致調解困難。
4、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該類案件一般表現為鄰里之間因矛盾造成一方或雙方人身損害,經村鎮等部門調解未成而訴至法院。該類案件一般標的不大,但雙方矛盾激化,難以調解成功。2009年該庭共審理此類案件15件,調解、撤訴12件,判決3件,判決率為20%。
5、律師風險代理的案件。律師風險代理往往以勝訴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費。而調解往往要求原告作一些讓步,但一些風險代理律師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不愿意配合法院調解,甚至做被代理人的反面工作,導致案件調解不能。如該庭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被告要求分期還款,而原告代理人堅持一次性償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同意一次性償付,要求原告在金額上讓步,而原告代理人卻不同意讓步,導致兩起案件均未能調解成功。
二、通州法院對張芝山法庭判決結案的73件案件進行分析后,對化解調撤不能案件提出以下對策:
1、嚴格控制公告案件。目前,法院送達應訴通知、傳票一般采用司法專遞的形式送達,雖然節省了法官的工作負擔,但存在送達效率不高、有效送達率低的問題。對經司法專遞送達不能的案件,法院不能憑回執上注明的“地址不詳”、“被送達人外出無人簽收”等原因直接公告送達,而應通過被送達人鄰居、親友多方聯系被送達人,確實無法聯系到后再公告送達。
2、嚴格管理風險代理。司法行政部門應嚴格控制風險代理案件的范圍,對法律關系明確、幾乎不存在敗訴可能性的案件,建議不實行風險代理;明確風險代理案件的收費標準。當事人應在代理合同中約定案件因調解結案或撤訴結案時代理費的收費標準,避免律師因追求代理費的最大化而阻撓當事人進行調解;增強律師社會責任感,在律師執業規范中,明確律師協助法院調解、服務社會和諧的職責。
3、多方式促使被告出庭。加大法律宣傳力度,讓被告明白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對必須到庭的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拘傳到庭;加大司法便民舉措,對應訴不方便的被告,采取假日法庭、視頻調解等靈活方便的庭審、調解方式,給被告出庭應訴、調解提供方便;加大司法建議力度,對拒不出庭的企、事業單位,向其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主動應訴。
4、多元化促成案件調解。進一步增強調解意識,建立“立案調、送達調、答辯調、庭前調、庭中調、庭后調、判前調”七步全程調解方式;進一步拓展調解途徑,加強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社會調解組織的聯系,形成社會化大調解合力;進一步提升調解藝術,不斷積累調解工作經驗,總結調解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