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113上午,蠡湖邊。4名被告人劉孟勝、劉明全、汪秀林、劉孟平在無錫濱湖法院法官陪同下來此放養魚苗。

之前,該4名被告人在2009728日晚10許,趁天黑,帶著2條小木船和4條絲網等捕魚工具,悄悄來到無錫市蠡湖西側附近水域,沿湖面由南向北放置絲網進行非法捕魚,共捕撈上鰱魚計756斤,價值人民幣5670元。凌晨時分,在返回租住地途中被民警當場抓獲。檢察機關為此指控,四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法院認定四被告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四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均自愿認罪,悔罪表現較好,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劉孟勝、汪秀林、劉明全、劉孟平有期徒刑6個月,其中劉孟平緩刑1年。

以往碰到類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處被告人刑罰結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損失則因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滯后而無法獲得補償。濱湖法院認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處罰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圍內,要求其積極承擔責任,努力彌補已經造成的損害,以修復被犯罪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該嘗試將恢復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領域,由4被告人自愿購買魚苗,在案件審結后由法院組織聯系陪同4人將價值8000元的魚苗放養至無錫市蠡湖水域。

據協助放養魚苗的無錫市濱湖區農林局漁政管理人員陸仁俊、邵建明介紹,這次放養的魚種主要是花鰱和白鰱,2004年左右,無錫市政府開始禁止在蠡湖內捕魚,濱湖漁政管理站定期每年春季在蠡湖內放養上萬尾魚苗,用于凈化蠡湖水質,進行生態修復,改善水環境。這些魚的食物主要是藻類、腐殖質、淤泥等,又有“生態魚”、“環保魚”、“水下清道夫”的美稱,給蠡湖帶來水產養殖和水體保護的雙重效應。